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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侦查权是检察机关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力。如何科学合理地配置检察侦查权,不仅关系到检察机关查处腐败犯罪的能力,而且也关系到人权保障程度,因而成为理论界和司法界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在我国司法改革中,检察机关作为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要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善我国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就成为我国司法改革中应当着力解决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因此,研究检察侦查权问题不仅对于推动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发展,加大反腐败斗争的力度,而且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共七章,从检察侦查权的基本理论入手,分析检察侦查权存在的必要性,考察各国检察侦查权的发展演变,阐述检察侦查权的构成要素和行使原则,在分析我国检察侦查权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具体完善建议。第一章“检察侦查权概述”着重论述了检察侦查权的内涵、存在的必要性、性质等基本理论问题。检察侦查权在各国的存在,既是检察机关在各国的特殊地位所要求的,也是有效发现和侦查职务犯罪等重大犯罪的客观需要,更是实现公诉职能的必要保障。从各国法律规定看,检察侦查权的性质可以归为以下三种:行政权、“准司法权”和法律监督权。第二章“检察侦查权的历史演变”通过考察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各主要国家检察侦查权的产生与发展演变过程,发现以下发展规律:一是检察侦查权的产生具有历史必然性。即检察侦查权是基于保护国王或国家利益而产生的。二是检察侦查权在总体上是不断扩大的。一般来说,检察侦查权由普通侦查权发展到拥有一定的特殊侦查权;由单独的侦查权发展到对警察的指挥侦查权等。三是检察侦查权的发展是曲折的。在国家稳定时期或重视法制时期,检察侦查权则平稳发展;在国家动乱时期或专政时期,检察侦查权则受到限制甚至被取消。四是检察侦查权的保障和制约机制日趋完善。第三章“检察侦查权的行使原则”重点阐述了法治原则、及时原则、公开原则、合理性原则和诉讼经济原则五大原则。其中,法治原则是各国行使检察侦查权应当遵守的一项根本原则,它要求各国检察机关或检察官在行使检察侦查权时,应当具有程序法治观念、严格依法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及时原则是检察机关或检察官行使检察侦查权具有效率的客观保证,它要求检察机关或检察官应尽可能地缩短侦查办案期限,简化侦查程序。公开原则是检察机关或检察官行使检察侦查权具有合法性的重要保证,也是现代民主制度在诉讼活动中的必然体现。它要求检察机关或检察官应当合理界定侦查公开的范围,正确把握检察侦查活动公开的程度和正确采用诉讼公开的方式。合理性原则是使检察侦查权行使具有公正性的保证,它要求检察机关或检察官在行使检察侦查权时,应当平等、适度地执行法律,同时在遇到法律“空白”或漏洞等特殊情况时,要充分运用法学理论来处理案件。诉讼经济原则是使检察机关或检察官行使检察侦查权具有效率的重要保证,它要求检察机关或检察官在行使检察侦查权时,要正确理解和处理效率与公正、整体效率与局部效率之间的关系。第四章“检察侦查权的构成”主要分析研究各国有关检察侦查权的法律规定,寻找检察侦查权的内部构成。经过分析研究,笔者认为检察侦查权由启动侦查权、专门调查权、采取强制措施权、特殊侦查权、补充侦查权和指挥侦查权六部分组成。在对各项检察侦查权进行论述的基础上,重点研究了其中的专门调查权和特殊侦查权。其中,专门调查权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权、对证人或被害人的询问权、对有关住所的搜查权、对有关物品或文件的扣押权、对与犯罪有关场所或有关人员人身的勘验检查权、对有关证据的鉴定决定权等;特殊侦查权是各国对付职务犯罪或者重大复杂犯罪案件的有效手段,主要包括技术侦查权、秘密侦查权和其他特殊侦查权(如使用测谎仪等)。第五章“我国检察侦查权存在的问题”立足于我国的司法实践,通过实地考察和与国外检察侦查权进行相比,发现我国检察侦查权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目前检察侦查权主要存在五方面的问题:一是检察机关缺乏对与职务犯罪相关案件的启动侦查权,制约了检察机关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能力;二是拘传12小时的法律规定时间太短,不适应实践的需要;三是监视居住权缺乏“监视”力度,难以起到防止串供、毁灭证据等应有的监视作用;四是决定逮捕权缺乏应有的监督,难以保证该权力的公正行使;五是缺乏特殊侦查权,影响了检察机关的侦查能力。第六章“我国检察侦查权之完善”旨在提出完善我国检察侦查权体系的具体建议。从有效打击腐败犯罪的客观需要和有效保障人权的发展出发,同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笔者提出完善我国检察侦查权以下具体建议:一是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对与职务犯罪有关案件以启动侦查权;二是应当将检察机关行使拘传权的拘传时间延长到48小时;三是应当扩大监视居住权的适用地点,增设电子监控手段,以增强监视居住权的“监视”力度;四是应当建立对检察机关决定逮捕权的内部审查机制和必要的法院审查机制;五是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必要的特殊侦查权(技术侦查权和秘密侦查权)。第七章“我国检察侦查权制约机制之完善”主要从保证检察侦查权正确行使的角度,分析了我国目前检察侦查权制约机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我国检察侦查权制约机制设想。具体来说,我国目前检察侦查权制约机制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主要采取口头指示的方式,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另一方面,缺乏必要的社会监督制约机制。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三方面完善我国检察侦查权制约机制:一是建立上级检察机关书面化的指令机制;二是建立法院的审查制约机制;三是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以发挥社会公众力量对检察侦查权的监督制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