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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出台,由此,地方政府依法享有了适度的举债权。此后,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国务院及相关部门相继颁发了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各地也陆续出台了相应文件,地方政府性债务开始步入法治化轨道。但是,截至2018年,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仍然没有保护地方政府性债务债权人权益的专门规定,使得实践中出现了如债权人无担保权、强制求偿权等问题,导致相关债权人权益受到损害。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以《地方政府性债务债权人权益保护制度研究》为题,通过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债权人权益保护一般问题和实践现状的分析,剖析了地方政府性债务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制度困境,提出了完善地方政府性债务债权人权益保护制度的建议。本文除引言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债权人权益保护一般问题进行了分析。该部分界定了地方政府性债务债权人的内涵及特性,分析了地方政府性债务债权人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探讨了地方政府性债务债权人权益保护的模式选择。第二部分,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债权人权益保护的现状进行了考察。该部分通过对我国相关案例和数据的分析整理,指出了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债权人的权益至少受到了四个方面损害:一是知情权未得到保护;二是债权人无担保权;三是债权未得到保护;四是缺乏强制求偿权。第三部分,剖析了地方政府性债务债权人权益保护制度困境。该部分通过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梳理,指出了地方政府性债务债权人权益保护制度存在六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地方政府性债务债权人权益无法律保障;二是地方政府性债务公开制度不完善,使债权人的知情权不能得到保护;三是缺少地方政府性债务担保制度,使债权人无担保权;四是未建立统一的偿债准备金制度,地方政府的偿债能力与债务规模不匹配,不能确保债权人实现债权;五是无专门的债权人强制求偿程序,致使债权人强制求偿困难;六是债权人权益保护问责制度不健全,使得债权人权益保护不能很好的落到实处。第四部分,提出了地方政府性债务债权人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针对目前我国相关债权人权益保护制度存在的困境,借鉴域外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债权人权益保护制度的六个对策:一是加快债权人权益保护立法,做到债权人权益保护有法可依;二是明确债权人信息知晓的范围及质量,使其知情权得到有效保护;三是确定债权人担保权的义务主体及担保范围,使担保发挥应有的功能,落实债权人担保权;四是规范偿债准备金的来源及使用,防止地方政府违约,确保债权人实现债权;五是完善债权人强制求偿的标的及程序,保障相关债权人依法强制求偿政府资产,最大限度的维护其债权的实现;六是健全债权人权益保护责任追究制度,使地方政府性债务债权人权益得到真正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