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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为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进程带来了很多启示,同时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资产证券化虽然分散了风险,但不能彻底消灭风险。因此我国在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同时也要有充分的风险意识,而不能将知识产权证券化简单的等同于圈钱的机器。自从20世纪末知识产权证券化诞生以来,知识产权证券化在美日等发达国家已经初具规模,但是对于我国来说,知识产权证券化尚停留在理论研究阶段。本文在搜集国内外现有研究资料的基础上,结合最新立法动态及对上海产权交易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所做的调研,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理论入手对证券化的风险防范机制以及在我国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可行性进行了一些研究。论文分引言、主体、结语三个部分。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选题的意义以及行文的主要线索。结合中央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政策背景,简要评述了实行知识产权证券化对于拓宽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途径的战略意义。知识产权证券化成败的关键就是能否通过制度的完善,来降低知识产权证券化中一系列特有的法律风险。正文分为六大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本质和发展历史,及其相对于传统融资方式的优越性。这部分主要阐述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概念,解答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什么,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现状如何以及为什么要实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问题,并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流程进行了简单介绍。第二部分将知识产权证券化与资产证券化相比,揭示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来源的特殊性。由于其基础资产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等特点,使得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更具有复杂性。然而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研究不能脱离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理论,资产证券化与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第三部分讲知识产权证券化运营过程中具体面临的法律风险。资产证券化作为“债”的一种特殊形态,将预期收益进行证券化,使得未来的资产可以迅速变现。然而根据我国传统民法理论,债权的转移要履行相应的手续,否则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对于未来债权能否转移,在立法上也尚未明确。第四部分讲知识产权证券化价值评估中存在的问题。由于传统评估方法大多建立在商品的价值是由其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这一经典理论的基础上,而知识产权的价值尺度却是知识产权能够解放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并非简单的财务问题,更要在法律调查的基础上做定性的分析。第五部分讲证券化产品在流转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由于《公司法》、《证券法》都没有赋予特殊目的机构发行证券的权利,我国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只能采用信托的模式通过发行受益权证来规避这一规定,然而我国《信托法》由于制定较早,难以适应实践的要求,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开展造成了障碍。第六部分讲加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监管以防范破产风险。破产隔离是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核心理论,投资者正是基于对知识产权证券化不受发起人或特殊目的机构破产影响的信赖,愿意进行投资行为。然而,发起人(知识产权所有人)负有为知识产权的接受方提供后续服务的义务,因此知识产权证券化难以实现较为彻底的破产隔离,这也是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监管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最后是论文的结语,总结全文,进一步明确本文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