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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原则及法律规范的总称。由于其调整对象的特质,婚姻法具有强烈的伦理性。时至今日,我国理论界尚无关于婚姻法系统的伦理研究成果。本文坚持马克思主义婚姻家庭伦理观,运用古今中外的相关理论,采用法学和伦理学、社会学相结合,思辨与实证相结合等研究方法,试图从伦理的角度,对婚姻法进行较为全面的反思,旨在通过对我国不同时期的婚姻法的审视,理性把握婚姻法和伦理道德的关系,探究婚姻法合理的道德定位,从而为科学构建我国的婚姻良法,最终为实现家庭和谐提供相应的理论依据。回溯历史,婚姻法经历了由礼法不分到德法并立的发展过程。在“诸法合体”的中华古代法律体系中,礼法混同是婚姻法的主要特征。其表现为:在婚姻法尚未出现的一段时间里,“礼”即为“法”;汉代以后的户(婚)律中关于婚姻家庭的规定,或依照礼的精神或直接引礼入律,因此,“法”实仍为“礼”;此外,古代统治者都注重用“刑”的治罪方法维护宗法制度下符合“礼”的家族统治(如不孝罪),因而“刑”的规定也便是“礼”的要求。与礼法制度相连,“家族本位”是古代婚姻法的核心内容。它要求:个人利益绝对服从家族利益。因此,“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缔结婚姻的合法形式;家长专制、“父权”统治是家庭管理的合理模式;“男尊女卑”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古代婚姻法之所以具有“礼法不分”的特点,主要由于中国古代宗法关系的统治。在宗法关系中,国家组织和家庭组织紧密结合,家庭既负有祭祀祖先和延续宗族的神圣义务,又是国家的基本单位或实体。“礼法不分”的法律特点贯穿于整个古代,并绵延于近代。虽然受外来文化的影响,清末有“礼法之争”,“家族本位”与“个人本位”之辩,为思想的启蒙、法律的进步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无论是清末立法还是国民党立法,最终都没有摆脱“礼法不分”、“家族本位”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婚姻法典的三次重要立法表明,我国婚姻法与家庭道德是“并立”的,两者分属不同体系;但同时,它们并非“孤立”的,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作用,共同维护着婚姻家庭的安宁。一个时代的法律特点,主要取决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身的特性。宗法制度已成为历史,中国传统的礼法不分的婚姻法肯定已不再适应今天的具体情况。但是,历史从不会必然中断,形成于古代的某些传统家庭道德,仍然具有现代价值。分析婚姻法的历史,意在“以史为鉴”。正视现实,婚姻法体现了一定的伦理精神,较好的处理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但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法律与道德并立的同时,又必然渗透着相应的道德精神,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如果任何立法都不能颁布法令让人们去做合乎伦理的事情,那麽任何立法更不能承认不合伦理的事情是合法的”。如何在法律中摆正道德的位置,便是婚姻法所必须面临的首要问题。首先,合理把握婚姻法的道德定位,必须根据法律和道德的特点,协调二者的调整范围。主张所有的问题包括恋爱都依靠婚姻法的强制力规范的“法律万能”的观点是错误的,同样,坚持婚姻家庭一切问题都凭当事人自律和舆论约束的“道德泛化”的主张又是荒谬的。现行婚姻法比较科学的解决了此问题。从横向角度,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以及亲属关系的具体状况及其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婚姻法调整夫妻关系、亲子关系、以及一定的祖孙关系和兄姐关系。除此外,道德几乎可及于一切亲属关系;从纵向角度,就婚姻家庭关系发生、存续、终止的过程,依据行为的重要程度,婚姻法选择的调整范围只从结婚开始,而婚前的恋爱订婚等行为,则基本由道德管辖。其次,现行法律还注重了传统道德的现代价值。道德具有时代性、阶级性。不同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伦理道德,必然有本质的不同;但同时,道德又具有民族性、继承性。社会制度的改变从不曾也决不会引起社会生活的整个中断和整个重建。从意识形态的历史发展看,新的社会总是要从旧的社会批判地继承和发展改造许多属于人类文明的精神财富的东西,伦理道德也不例外。法律在注重体现时代家庭美德的同时,也没忘记“孝”等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的现代价值。法律无法离开一定的伦理道德基础,否则将与社会价值相冲突,并丧失其真正的意义而成为无用的法律。具有道德底蕴的法律将强化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反之,法律无情,法制因信任危机必然会出现紊乱。现行婚姻法中较合理的体现了平等、自由、人道、诚信等伦理原则。与以往的法律相比,现行的婚姻法在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婚姻禁忌的严格性、人身财产的并重性、离婚标准的合理性等方面都体现了自己的特点。总之,现行法律基本是“德法相谐”的,但同时又难免存在着体现伦理原则不到位、制度不健全、权利缺失等“法德相悖”的情形。正视现行婚姻法的优劣,可以使我们在构建未来的法律时“扬长避短”。展望未来,婚姻法应该是良法。构建和谐家庭是婚姻法的终极目的,而和谐家庭需要婚姻良法。就伦理角度而言,婚姻良法至少应该符合三个标准:首先,科学反映婚姻家庭的客观规律是婚姻良法的必然要求。与其他法律相比,婚姻法所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兼具自然和社会两种属性的特点:两性的差异、自然性关系是婚姻的生理学基础,通过生育而实现的种的繁衍和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联系,是家庭的生物学上的特征。因此,婚姻立法时对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生理学和生物学的领域内的一些自然规律对人类的婚姻家庭起着重要作用的,违背自然规律的婚姻法,同样会受到惩罚;同时,婚姻家庭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社会的产物,它是出于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而形成,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受相应的道德、宗教、法律等社会制度影响的社会关系。自然属性是其生理基础,社会属性是其实质。婚姻立法必须以此客观事实为基础,并充分考虑其发展变化的规律。其次,合理把握婚姻法的道德层次,是构建婚姻良法的另一重要标准。从时间层次上把握,应以共产主义的婚姻家庭道德观为指导,以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的道德为主体。封建的、资产阶级的腐朽、过时的婚姻家庭道德应予摒弃;从高低层次上把握,“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应是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最起码的、一般人所能达到的基本道德标准。第三,坚持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是构建婚姻良法的必备条件。它要求把人作为立法的终极价值和归宿。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应该重视婚姻家庭权利义务,必须要有完备的婚姻家庭权利义务体系,和健全的婚姻家庭制度。因此,婚姻法应完善夫妻同居的权利和义务、生育权等体系,健全亲属制度、亲权制度和监护制度等内容。与其他事物一样,法律不是静止的。“与时俱进”是我们坚持的立法精神。在转型时期、科技时代,婚姻家庭领域面临非婚同居、非婚子女,人工生育等伦理问题,婚姻法必须正视之,合理对待之。目前,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准备工作已经开始。婚姻法的内容将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不久的未来,崭新的婚姻法即将诞生,我们企盼着它是良法。因为,只有“婚姻良法”,才能为实现不同性别、不同代际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共处的融洽关系或状态——“和谐家庭”提供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