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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7年修订的现行刑法(简称“新刑法”),对1979年刑法作了比较大的修改,其中有关正当防卫的修改,更是成为刑法学界讨论的焦点。在1979年刑法中,正当防卫采取的是有限防卫的原则,该法第17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于1979年刑法对防卫过当的界定过于笼统,不够科学,在实际执行中因受害人或见义勇为者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但得不到法律的肯定和支持,反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有鉴于此,为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鼓励人民群众见义勇为,同犯罪分子作坚决的斗争,1997年修订的现行刑法不仅严格限制了防卫过当的条件,同时该法第20条第3款还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新刑法用法律的形式赋予公民在面对因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而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罪犯时,行使无限防卫的权利。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对无限防卫权首次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肯定,开创了我国无限防卫权刑事立法化的先河。刑法学界由此展开一场争论,赞成者、反对者各执一词。有学者认为,无限防卫权的立法化,对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提高公民同犯罪分子斗争的积极性,更好地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但另有学者认为,无限防卫权的规定,无论从整体价值上还是从实证效果方面考察,都不宜作太高的评价。他们主张在日后的刑法修订中彻底废除无限防卫权的规定。鉴于当前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就无限防卫权问题所作的各种研究和讨论,本文拟以“无限防卫权”作为视角,从无限防卫权的界定、由来、历史演进谈起,继而论述我国新刑法中无限防卫权的立法背景和成立条件,进而并探寻无限防卫权的刑事立法化价值,从中寻求不法侵害行为与防卫行为之间界定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