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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所处于一个时时在链接的数据时代,依托于此催生出的大数据技术如今被广泛应用于侦查活动。大数据侦查在所建立数据库平台之上,透过对海量信息的挖掘、筛选、解析整合,使证据搜集便捷高效。大数据这项新技术,在侦查思维、侦查模式、侦查程序等各方面给传统侦查模式带来了变革,为侦查领域注入了新的活力。然而大数据侦查一改往日传统侦查模式的被动性变为主动性后,就时常游走于侵犯个人信息权的警戒线,如果不对这种频繁与个人信息交互的过程加以限制,便会使侦查机关的公权力行使与对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抵牾日益凸显。长久以来,我国一直没有制定出一部完整、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带有个人信息保护色彩的相关规范基本上都零散分布于一些部门法中,而类似《网络安全法》这样的法律也只是从互联网的角度粗糙地对某些侵犯个人信息权的行为作出规制。总的来说,现阶段的立法存在未对个人信息权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多与隐私权保护、人身权保护混为一谈,缺乏现实可操作性等问题。可见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非常薄弱,其原因在于缺乏系统明确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应的配套措施。另外,目前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中也未见对“大数据侦查”作出规定,大数据侦查模式无法可依,有时甚至与技术侦查混为一谈,同时侦查部门也缺少法律依据和内部规范来打击内外部恶意侵犯个人信息权的行为。因此本文旨从理论上分析大数据侦查的运行特点及目前大数据侦查模式、个人信息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实践经验,从我国目前立法成果以及实践效果的角度上探索大数据侦查模式中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新路径。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从理论出发对大数据侦查的概念、特征作出解释,并由此讨论大数据侦查对个人信息权的影响。首先从现阶段互联网技术发展介绍引入大数据侦查的原因及其概念,之后与传统侦查相比介绍大数据侦查的特点以及对个人信息权产生的影响。第二部分是以目前国际社会上对个人信息权保护范围的要素分析为基础,从而引出对我国大数据侦查视野下个人信息权保护范围的要素的思考。首先总结比较域外个人信息权保护范围,继而从现阶段我国已有的法律法规中摘取与个人信息有关的规定以及比较学者的观点肯定我国个人信息权独立设定保护范围的价值,并对我国大数据侦查中个人信息权主要保护范围作出分析。第三部分是以大数据侦查为背景总结比较域外国家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改革与司法实践并考虑对我国的借鉴意义。首先阐述以欧盟、美国、日本为代表的三种不同的个人信息权保护方式的主要内容,再将每种保护模式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现状相结合作出包括借鉴意义与模式不足之处的评析。第四部分是为我国大数据侦查中的个人信息权设计保护路径。首先从大数据侦查的视野下重申了制定统一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将对大数据侦查模式下个人信息保护需遵守的社会控制为主,个人控制为辅原则、比例性原则、事先告知同意以及事后评估原则进行具体阐述,然后对大数据侦查本身在信息获取、分析等方面提出程序性规范建议,同时对侦查人员能够行使的大数据侦查权利作出划分,最终强调在其他法律法规中细化个人信息权救济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