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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农村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建立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并行分置的农村土地权利体系。新型农地权利体系的构建,既能有利于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又能很好地发挥传统土地的保障性功能和融资功能。但是,农地权利的“三权”取代“两权”后,导致土地上权利归属不明确,法律法规的障碍和实际操作难等问题。本文从分析成都、武汉和重庆地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的试点情况出发,通过总结实践中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难的对策。 文章除引言、结论外,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首先介绍我国实行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的背景。主要探讨三权分离和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概念等问题,从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论证经营权抵押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全国各试点地区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抵押的三种主要类型。分别为反担保贷款模式、直接抵押贷款模式和土地协会贷款模式,阐述了各种贷款模式的特点和程序,介绍了成都、重庆和武汉地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发展的现状。 第三部分从经营权抵押模式和试点地区发展现状中,总结了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存在的共性问题,分别为经营权界定难、抵押办理登记难、抵押实现难、抵押标的范围不清。 第四部分针对第三部分分析总结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分别从法律层面和配套制度的层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针对经营权确权难,修改《担保法》、《物权法》中抵押财产的范围,理顺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者之间的关系,优化土地权利配置;完善确权登记制度;对于抵押实现难问题,完善抵押实现的法律程序,改善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实现方式;就抵押登记难问题,明确抵押登记效力及登记机关;最后,提出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