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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作为近几年来一种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正常的劳资关系,也很大程度上激化了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的和谐安定,不利于经济的长久健康发展。经过多年的广泛讨论和立法准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终于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并颁布施行,然而有关此罪的必要性、合理性争议仍未消弭。笔者以为,既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入罪已为既成事实,不妨暂且搁置该不该入罪的理论争议,而把讨论的重点转到本罪的司法实践和立法完善上来,以期通过刑罚手段减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并在实践中检验本罪的现实价值和实际效果。本文通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实践情况进行反思,从本罪立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入手,分析适用范围和入罪标准,探讨司法程序启动等程序性问题,为立法完善和司法实践提供一些意见和建议。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概述,简要介绍了本罪的立法过程和司法现状。通过总结司法适用中的一些问题,得出立法不完善、刑事处罚高成本、实务部门的权责不明是导致本罪司法实践效果不尽如人意的主要原因,而通过分析犯罪构成要件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途径。第二部分是分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客观要件,主要分为如何正确理解本罪的行为、劳动报酬以及数额较大和造成严重后果等的入罪标准。由于刑法条文对本罪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模糊,没有用对上述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实务部门在法律适用时无所适从。本文通过比较和借鉴的方法,对本罪客观要件的入罪标准做了一些构想,试图为本罪的实践操作提供一些理论依据。第三部分是分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要件。虽然立法未对本罪主体作任何限制,但本文持不同观点。通过分析立法本意和一些主体适格问题,本文作出应把本罪的适格主体限定在劳动部门法的框架下的结论。另外,本文还对本罪在劳务派遣、转包、分包等复杂劳动关系中的主体资格认定提出意见,供司法适用时参考。第四部分是分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程序性问题。主要分为论证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程序的适用范围、责令的职权机关和期限、刑事司法程序如何启动、能否把本罪设置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范围等,为把追究本罪的刑事责任落到实处指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