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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地方政府规章在权限方面存在着大量越权、侵权的问题,如何明确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限就成为理顺我国的立法权与行政权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建立宪政国家的关键一环。我国《立法法》第73条,对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限规定的抽象性造成了理论与实务界对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限认识的混乱。如何明确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限,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全文分四章。
第一章,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限之法理探析。论证了地方政府规章的“法”性质,探讨了制定权限的内涵,把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限界定为: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多大的事项范围内规定什么程度的法律后果,包括规定“事实要件”方面的权限和规定“法律后果”方面的权限。并分析了明确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限的意义。
第二章,从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限制度的规范与实证层面分析了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限制度的问题与成因。
第三章,考察了西方主要宪政国家政府规章制定权限的划分情况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第四章,提出了明确我国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限的思路,包括明确地方政府规章的授权立法性质、对地方政府规章进行合理分类、对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限进行分类控制,以及完善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限的程序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