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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法是在国家法以外生长起来的制度,尤其是在清朝的法律制度中,除了国家法以外,习惯法也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清代习惯法,其发展阶段分为清入关前的习惯法和清入关后的习惯法,明显具有延续性的特点,并在此发展过程中,清入关前的习惯法可谓是整个清代习惯法的源头,甚至一些习惯法的内容一直传承至清代末期。清入关前的法律制度是清朝法制史发展的第一阶段,从天命元年至顺治元年,即经过天命、天聪和崇德三个时期,共经历28年。在这短暂的28年间,清入关前的法制建设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与时代特点。在努尔哈赤建立后金政权后,其既是后金的汗,又是家族的大家长,此时习惯法就是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至皇太极继承汗位之后,随着封建制的发展,汉族先进文化的影响,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国家体制迅速确立,封建法制也进入了创建阶段。当时清国的国情与明朝并不相同,立法活动虽然逐渐频繁,但总体上看立法仍粗疏简陋,于是习惯法在许多领域仍是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发挥着相当大的作用。清朝距离今天为时不远,清朝的法律制度对如今的法制建设具有历史借鉴的意义,研究皇太极时期习惯法是研究清朝法律制度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因此,本文以皇太极时期天聪年间的习惯法为侧重点展开研究,探索清入关前的习惯法的发展与延续以及其在清朝法制史中的重要地位,甚至是对整个清王朝法制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