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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追逃是我国进行反腐败斗争所采取的重要措施。作为引渡的替代措施——非法移民遣返措施,在我国的境外追逃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在境外追逃活动中适用非法移民遣返措施的司法实践进行研究,针对适用中所涉及的相关问题提出意见,以期为司法理论和实践提供一些借鉴。论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非法移民遣返的概念、特点、优势、劣势及其适用困境。非法移民遣返措施,是指遣返国为了保障本国的国家安全及秩序,将非法居住在本国的外国入境者遣返回国做出的单方面的决定。由于其客观结果与引渡相同,因而也被称作“事实引渡”。由于其不受引渡相关原则的约束,因此比较便捷。但是在该措施的适用过程中我国仅处于辅助性地位,最终是否将外逃犯罪分子遣返回国由被请求国决定。我国非法移民遣返措施的适用困境主要包含三个:一是遣返对象往往通过申请难民身份拖延遣返时间;二是对自愿接受遣返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自首争论不休;三是对接受遣返的外逃人员能否给予量刑承诺缺乏统一标准。第二部分主要介绍难民身份认定过程中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实体问题主要涉及政治犯罪、死刑、酷刑问题。针对政治犯罪问题,应避免将外逃犯罪分子在国内实施的犯罪行为政治化,提供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是非政治犯罪;针对死刑问题,我国应加快死刑改革步伐,必要时作出不判处死刑的承诺;针对酷刑问题,我国应提高国际法治形象,完善刑事法治建设,提升国际社会对我国刑事法治的信心和认可。程序问题主要涉及证明标准的问题。我国应认真研究国外的证据规则,充分搜集证据,使得我国提供的证据符合国外要求的证明标准。第三部分主要介绍自愿接受遣返行为的判断。自愿接受遣返行为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主动放弃救济程序而接受遣返;另一种是通过辩诉交易而接受遣返。由于自愿接受遣返的行为表明一般预防必要性减小、特殊预防必要性降低,且将其认定为自首符合我国腐败犯罪的刑事政策,因此应当认定为自首。第四部分主要介绍量刑承诺的适用。由于量刑承诺是我国利益衡量后的现实选择、协调了责任与预防的关系、平衡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因此其具有正当性。我国的量刑承诺制度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没有在判决书中体现量刑承诺对最终判决的约束力,因此,应当完善量刑承诺程序,形成自启动到审理,直至送达等一系列规范程序,同时应充分阐明适用依据,在判决书中的量刑说理部分进行重点强化。第五部分是结论,主要对今后我国境外追逃活动进行展望。我国境外追逃成功的关键,在于刑事法治的全面进步,因此要推进刑事法治的进步,为我国境外追逃的成功奠定制度自信。境外追逃,要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多措并举,促成追逃。境外追逃应与追赃并重,割断外逃犯罪分子的经济根源,使其没有资金对抗遣返。要健全防逃工作机制,使犯罪分子无法外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