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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务是指在某个时点上,地方政府作为债务人,由于以往支出大于收入所形成的赤字总和,是一个存量概念,包括建立在某一法律或合同基础之上的显性负债和政府道义上偿付责任的隐性负债。我国1995年1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实际上,正常的地方财政收入不能满足巨额财政支出的需要,于是各级地方政府不得不通过各种变相举债方式筹集资金,提供地方性公共品,尤其是资本性公共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