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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准备程序作为言词辩论的前置程序,其含义远非“准备”二字所能 概括。它一方面通过争点的整理和证据的收集,使案件达到适合审判的程度,从 而保证当事人双方的言词辩论能够集中连续进行,防止诉讼迟延;另一方面,在获得充分信息的基础上,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法官之间进行实质的对话,促使案件在言词辩论前通过非判决的方式解决,节约了诉讼成本。可以说,准备程序对开庭审理的功能发挥乃至诉讼目的的实现都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它已经成为近年来各国民事诉讼法的重要修改内容。从我国的司法改革现状来看,开庭审理被重新放到了审判的中心位置。随着庭审功能的强化,与之相对应的准备程序的重要性也日益凸现出来。在把审判的重心放在开庭审理的前提下,如何恰当的重构我国民事诉讼准备程序开始成为实务界和学术界共同关心的课题。从总体上看,本文对我国民事诉讼准备程序的探讨,并非旨在提供一套较为完整的具体制度的程序设置,而是从宏观角度寻求一条改革切入的整体思路,即衡平法官与当事人在准备程序的作用。本文分六个部分,约三万字。 在本文的第一部分,笔者首先介绍我国民事诉讼准备程序的立法规定和实践中的运作实态,找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准备程序的弊端。接着针对实务界和学术界提出的改革方案进行分析。通过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实务界还是学术界都未能为重构我国的民事诉讼准备程序提供一个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这就急需为准备程序的改革寻求一个新的切入点。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积淀的贫瘠和实务经验的匮乏,决定我们不可能单从我国现有的法文化背景中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民事诉讼改革方向,从国外民事诉讼准备程序的沿革历程中寻求改革的切入点成为学术界的共识。在本文的第二部分,笔者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考察,得出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准备程序的改革都在于力求达到法官与当事人作用或功能的衡平。而我国民事诉讼准备程序的种种弊端无疑与我国法官与当事人在准备程序中的作用失 二衡有着直接的联系。因此,笔者认为,如何明确我国法官与当事人在准备程序中的作用划分,以平衡其间的互动关系,应成为重构我国民事诉讼准备程序及相关制度的切人点。 既然笔者选取了平衡法官与当事人的作用作为改革我国民事诉讼准备程序的切人点,就要对法官和当事人在准备程序中的作用分担作以说明。因此在接下来的一部分中,也就是本文的第三部分,笔者着重分析了法官与当事人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在准备程序中对各种诉讼活动的作用分担。 本文的第四部分主要解决我国民事诉讼准备程序改革的总体思路问题。郁我国民事诉讼准备程序重心实质上在于如何把握法官与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角色与作用重新分配的过程。针对此,笔者提出了三个主要措施:1、弱化法官职权;L构建实质性辩论主义;3、加强律师在准备程序中的作用。 其后,在本文的第五部分,笔者将目光投向更为具体的层面,即民事诉讼准备程序具体制度的构建。然而,笔者并未就如何建构具体制度,”建构哪些制度作出说明,而是基于篇幅和文章写作总体思路的考虑,仅对影响我国民事诉讼准备程序具体制度构建的几个因素作一分析。 需要说明的是,笔者选取平衡法官和当事人作用分担来研究我国民事诉讼准备程序,并不否认模式论在我国民事刷准备程序研究中的必要性,只是必须理清法官与当事人作用的衡平和模式论研究的内在关系。济限笨者为本立的第六-部分一一结语所设立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