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权刑法保护立法研究——以TRIPS协议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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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刑法对于专利权的保护仅仅体现于假冒专利罪这一罪名上,通过规定该罪保护国家专利管理秩序和权利人的专利权。然而,我国刑法对于假冒专利罪的规定与 TRIPS协议所倡导的全方位保护、权利本位以及罪刑相适应等刑事救济原则存在差距,所以我国专利权刑法保护在立法方面存在立法模式单一、罪名设置较少、罪状设计不科学、刑罚设定不恰当等问题。时值我国结束入世15年的过渡期,需要与WTO各项要求全面对接,加强专利权刑事保护,完善专利权刑事立法。为此,需要以TRIPS协议为指导纲领,比较TRIPS协议、专利法以及刑法对专利权刑事保护的相关规定。  本研究从我国立法现状出发,采用结合型的立法模式,加强刑法典和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联动,结合专利法中技术性内容实现对专利权更加专业的刑法保护;同时增设非法实施专利罪和冒充专利罪,与现有的假冒专利罪一并形成专利犯罪的罪名体系,实现对专利权全方位的刑法保护;最后修改刑法对假冒专利罪的规定,采用空白罪状描述假冒专利罪,降低该罪的入罪门槛,分别确定发明专利和其他专利的刑罚,完善假冒专利罪的立法,确保专利权的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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