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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对婚姻的研究古已有之。婚姻是一种社会关系,社会按照其所追求的目标设定一定的条件,确认婚姻关系的成立。马克思曾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作为一种社会观念,其发展呈现出历史性的特点,也就是说婚姻观念是在随着社会的发展有所改变的,故而在不同的社会发展时期有着不同的婚姻观念。近代社会,以一夫一妻制为基础的婚姻制度已被世界绝大多数民族所认可,这在学术界几成通说,我国也不例外。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不良的社会现象日益腐蚀着婚姻家庭关系,其中重婚应当是对一夫一妻制最直接的挑战,蕴含有事实婚姻的重婚现象在改革开放之后日渐凸显,随着经济的发展愈演愈烈。对此,我国现行《婚姻法》明确禁止重婚,《刑法》把符合一定条件的重婚行为规定构成重婚罪。而何为重婚?在理论和实践中争议较大。本文从三个章节来论述重婚罪中事实婚姻认定的问题。第一章主要是从重婚罪的现状入手,来分析重婚罪所面临的问题,其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当代社会重婚现象频发,但我国界定重婚行为的标准不明确,可操作性差,对违法犯罪者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屈指可数。究其原因,主要是事实婚姻认定的问题,事实婚姻在理论界一直是争议的焦点,民事领域和刑事领域在不同的时期都有着不同的标准和态度,这就使得现实操作中对相关概念的界定和理解上存在分歧,正因如此,才出现了重婚罪的现状和面临的种种棘手的法律问题。第二章重在进行理论剖析,文章意在重婚罪的背景下分析事实婚姻问题。首先,大致了解重婚罪理论争议的背景,重婚行为的而出现伴随着法律在相关方面的完善,婚姻关乎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也涉及到社会公共秩序的问题,所以重婚行为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想要理清其中的问题,应该用历史的眼光寻找设立重婚罪的立法目的,为正确理解相关概念提供思路。在此基础上,还要进一步解读重婚的含义,作为一个普通人应当如何理解,由于重婚罪中的事实婚姻概念是一个解释学概念,我们应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理解事实婚姻,不能使其超过字面含义,这样才能保障法律的可预测性。而重婚罪作为一种犯罪形态,犯罪构成理论是进一步理解重婚罪的关键,本文采用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来进一步理解重婚犯。当然,就本罪而言,最具有价值的重婚罪的法益探寻,本文的目的不在于解释何为重婚罪,而是解释重婚行为当中哪一类行为是重婚犯罪,厘定重婚罪与其他具有同等危害行为的界限才是关键。其次,是对事实婚姻的理论分析,婚姻的本质是以长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两性关系的结合。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共同体,社会属性也就是说只有被社会制度确认的两性的结合才是合法的婚姻,而事实婚姻也须具备该属性,才能是婚姻。对此,进一步界定事实婚姻的概念,我国有关事实婚姻的规定,一直有争议,主要是由于民法和刑法领域都有着不同的规定,而哪一个才是重婚罪中婚姻的标准,应做不同的讨论。对于我国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是否合理,本文介绍了其他国家有关重婚罪中事实婚姻认定的做法,对下文提出参考性建议提供借鉴。第三章主要是有关重婚罪之事实婚姻认定的完善建议,对于重婚罪,应当明确重婚罪中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把认定标准具体化。提高重婚罪的最高法定性,目前重婚罪的最高法定刑是两年,相对较轻,而提高最高法定刑,有利于增加法律的威慑力。其次,在此基础上还应细化量刑幅度,对重婚行为按照情节的轻重、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分别对应不同的量刑幅度,确实做到罪刑相适应。由于重婚罪的发生,往往有经济层面的原因,建议增设财产刑,铲掉培育重婚罪的土壤。最后,应广大学者呼吁,疏通对重婚罪追责的机制,最迫切的是将重婚罪的启动程序设置为公诉方式,这样,重婚犯罪就不仅仅是个人诉权的行使,公权力的介入才能有效的保障犯罪行为得到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