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国的证据制度正处在进一步完善的过程中,需要建构自己的话语和规则体系,展开具有中国特色的证据理论研究。2010年以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及完善成为中国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重心,并对司法实践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遗憾的是,既有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多聚焦于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而对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理论研究关注不够,立法和实践也相对滞后。关于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机理不明,规则设计简单、粗糙,大量非法实物证据得不到排除或者发生规则适用的异化。基于此,本文以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实证研究方法、模式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以及比较研究的方法,以中国问题为指向,探究中国特色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原理及其立法完善。论文共五章,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第一章是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之原理的探究。相对于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而言,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是一项特殊的排除规则,其特殊性体现在:其一,取证行为的违法性是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前提,但并不是排除的唯一依据。实物证据的非法性与证据排除之间早已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美国的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被例外可采纳的情形所包围,排除的原则反而成为例外;英国和德国虽然理论上确立了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但是实践中被排除的情形则少之又少,采纳区间远远大于排除区间。其二,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大都遵循裁量排除模式。基于利益权衡,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需要在诸多要素之间加以权衡,是否排除,取决于不同价值之间的取舍。其三,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以权利保障为基点,承载着人权保障的要求。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基点与排除机理呈现二元化的特点,尽管该规则的确立以权利保障为基点,但其排除机理却是利益权衡。基于此,应当将非法实物证据的认定与排除予以二元分野,明确非法实物证据的认定以取证行为的违法性为依据,而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则通过利益权衡来实现。第二章是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模式分析。我国当前立法及实践中的非法实物证据排除模式既不同于美国的“强制排除加例外”模式,也有异于其他国家的“自由裁量排除模式”,而是确立了独具中国特色的有限排除模式。有限排除模式极大地限缩了自由裁量的空间、立法各排除要件之间的关系含混不清、导致排除规则运行的异化,非法实物证据排除难。经过比较法层面的分析和实证调研发现,实践中法官对自由裁量权存在客观需求,自由裁量只能被规制,不能被消灭,由有限排除模式迈向裁量排除模式应是中国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完善路径。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裁量排除模式,应对现有立法“三要件”加以调整。具体来说:应将“违法性”要件独立出来,并细化其认定规则,即将“违法性”定位为非法实物证据的认定条件,而非排除条件;明确“公正性”要件的考量因素,将取证行为违法性严重程度、取证主体的主观罪过、取证行为侵害的权益及其严重程度、犯罪的严重程度、是否存在其他合法取得途径、证据重要性、排除证据能否起到震慑和预防效果等因素纳入“公正性”要件的考量范畴,将其完善为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条件;囿于我国的司法现状,对“补救性”要件采取“两步走”战略。当下,以规范补救性要件为重心,待条件成熟时最终取消该要件的立法。第三章是我国非法实物证据的认定。通过实证考察发现:一方面,非法实物证据的认定标准被异化为“证据真实性”、“能否补救”、“违法性泛化”等,非法实物证据和瑕疵证据相混淆,制度预设的目标并未在实践中落地生根;另一方面,非法实物证据的范围被扩大至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和笔录类证据,亟待立法规制。本文认为,非法实物证据的认定应以取证行为违法性为标准,综合考量取证规范的保护目的和权利保障的需求,并对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违法取证行为予以类型化分析。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非法实物证据扩大化的趋势,应将相关证据纳入非法实物证据的范围,如电子证据和勘验、检查笔录等,其所承载的公民宪法性权利和重要的程序性权利与物证、书证并无二致,具备纳入非法实物证据范围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并应对其加以有效的规范。第四章是我国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我国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机制应该围绕利益权衡展开,具体权衡因素的确定需要结合我国的特定国情,即我们独具特色的实质真实的理念、事实发现的迫切需要以及权利保障、诉讼经济、法律秩序的价值取向等等。进一步来说,应以违法性为核心裁量因素,通过权衡取证行为违法性的严重程度、取证主体的主观罪过程度、取证行为侵害的权益及其严重程度、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方面决定是否排除非法实物证据。同时,应弱化对事实发现因素的过度考量,避免以证据真实性审查作为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核心要素。此外,补充是否存在其他合法取得途径、排除证据能否产生震慑和预防效果等其他权衡因素的考量,以实现裁量因素的合理配置。第五章是非法实物证据的补救。非法实物证据的补救独具中国特色,是为了避免出现非法实物证据的大量排除而选择的一种现实主义折中方案。对于补救规则,当下应以规范其适用为核心,未来时机成熟时,应予以取消。针对目前实践中出现的非法实物证据补救对象泛化、补救方式形式化、补救程序随意化、补救标准错位、裁判文书说理简单等问题,应对具体的补救规则加以进一步的规范。非法实物证据的补救不同于瑕疵证据的补救,其补救方式应仅限于合理解释,应当从明确合理解释的对象、增强对合理解释的法律论证、解释程序规范化、确立适当的合理解释标准、完善裁判文书说理机制等方面对合理解释之补救方式予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