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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昆明“3·01”暴恐事件的发生,行政主体在面对暴恐突发事件,如何及时有效的行使行政应急权,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行政应急权作为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发挥着快速应急处理、控制事态蔓延、惩办罪犯、恢复社会秩序、最大限度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功能;另一方面,又会因为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体制机构的不健全、自由裁量权的实施不当而导致无法进行准确的预防预警和在处置中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等问题。因此,研究暴恐突发事件下的行政应急权,不仅具有规范行政应急权的行使,将其纳入法治化建设体系的理论意义,更为我国正处于暴恐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