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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发展权(Right of agricultural land development)是农用地转变为非农用地时而产生的土地增值利益,是土地征用过程中的核心问题。我国是一个13亿多人口的农业大国,9亿多人口在农村靠耕种田地来维持生存和发展。《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属于国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明确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大量农地被转化成为非农用地。由于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中对农地增值利益——农村土地发展权(以下简称农地发展权)规制的空缺,农民权益无法得到维护和落实,特别是大量失地农民的生存权受到严重威胁,给国家和社会的安定带来严重影响。因此,修改现行《土地管理法》,确立农地发展权已迫在眉睫。本文研究的农地发展权即在此基础上为合理处分农地开发的增值利益和保障农民生存、发展的权利而提出的。农地发展权制度在国际上以已被普遍适用,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构建和完善该制度,对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从政治的高度来看,农地发展权是解决国家、集体和个人权益分配的重要措施。农地发展权是否尽快设立,影响到加快我国经济建设、城镇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和社会科学全面持续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从经济的角度来讲,建立健全土地法律制度,直接影响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直接关系到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从法制建设的视角来分析,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人们可以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但在保护农民享有农村土地发展权增值利益方面的法律制度却很不完善。因此,农地发展权的设立是完善农村土地征用管理法律制度的核心和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