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以保赔保险在承保主体、承保范围、经营范围三方面的特殊性为切入点,在总体分析我国保赔保险适用法律现状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保赔保险告知义务、第三人对保赔协会直接请求权、保赔协会担保函这三个方面存在的适用法律问题,阐释我国保赔保险法律在调整保赔协会与被保险人、第三人法律关系,以及规制保赔协会经营活动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寻找解决保赔保险适用法律问题的方案。本文一共包括五章内容:第一章是对我国现行保赔保险适用法律现状的总体分析。在司法实践中,保赔保险不适用《保险法》,是否适用《海商法》尚存争议。此外,《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也是调整保赔保险法律关系的重要立法。第二章以保赔保险告知义务适用法律问题为例,具体分析我国现行保赔保险法律在调整保赔协会与被保险人保险法律关系方面的缺陷。保赔保险告知义务主要取决于保赔保险合同的约定,适用《合同法》的内容。这种适用法律结果可能带来告知义务无法充分发挥平衡当事人利益功能、增加被保险人经营成本等问题。有必要以法定的保赔保险告知义务平衡保赔保险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第三章以第三人对保赔协会直接请求权适用法律问题为例,深入探讨我国现行保赔保险法律在调整保赔协会与第三人法律关系方面的缺失。第三人对保赔协会直接请求权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缺乏基础法律支撑、缺乏具体化规定、现行立法没有合理区分强制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和任意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缺乏"会员先付"条款效力的认定依据等问题。第四章是以保赔保险担保函适用法律问题为例,详细探讨我国现行保赔保险法律在调整保赔协会其他经营活动方面的问题。司法实践通常将保赔协会担保函认定为保赔协会作出的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事实上,保赔协会担保函具有不同于连带责任保证的特征。无论是在形式,还是内容上,保赔协会担保函都符合独立担保的特征。更为重要的是,《担保法》、《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等立法为独立担保这一特殊保证方式留有生存空间。因此司法实践有必要修正"保赔协会担保函属于连带责任保证"的观念。第五章是对解决保赔保险适用法律问题提出的建议。建议在《海商法》第12章专设"保赔保险合同"一节,并通过制定《相互保险组织法》或《相互保险条例》规制保赔保险组织。其次,"保赔保险合同"一节应当遵循这样的原则:在尊重保赔保险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法律干预,以立法手段平衡保赔协会与会员船东的利益、保护第三人正当权益、规制保赔协会经营活动。再次,"保赔保险合同"一节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确立合理告知义务,并具体规定合理告知义务的内容、标准、多样化的救济方式。(2)细化第三人对保赔协会直接请求权制度的规定,区分强制责任保险与任意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规定保赔协会能够主张的抗辩。(3)注意到保赔协会担保函的独立担保性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根据担保函具体措辞判定保证人与受益人的权利义务。由于篇幅有限,本文仅选取了保赔保险适用法律中的三个典型问题予以具体分析,旨在抛砖引玉,为保赔保险适用法律的完善提供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