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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请求权制度以罗马法时期的对物诉讼制度为其公认之萌芽,启蒙运动时期,罗马法重新发现,法国民法对其全面继受并进行了改良,该制度的最终确立,得益于《德国民法典》的探索和最终制定,德国理论与学术界对于请求权制度的研究颇为深入,取得的丰硕成果在《德国民法典》中得以全面阐释,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理论大多深受该部法典的影响。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是将其理论体系化的重要基础,文章在对我国物权法中两种返还请求权进行系统化梳理,并借鉴德、日、台民法理论和立法例,在共性的判断规则基础之上,根据原物返还请求权和占有返还请求权的权利特性,分别对其进行了梳理,将构成要件总结为请求权、相对人和请求内容三个部分。以物权之权利人及占有人作为两种请求权的权利人,该物权人既包括所有权人亦包含具有占有权能之他物权人;以无权占有人和侵占人分别是两种返还请求权的相对入,该无权占有及侵占须具有现实性、延续性;最后,请求权的内容包含请求行为、原物返还、孳息返还及负担相应费用。在我国现行法上,物权救济模式存在着物权请求权规则和侵权责任规则及竞合规则。既在物权法中规定了返还原物请求权,也在侵权责任法中将其规定为侵权责任。基于这种双轨并行的体系中,司法实践中有的就会认定返还原物请求权为物上请求权,有时则认为其应当依据侵权责任予以适用。但基于两者的制度内容及功能特点,物权请求权因其构成要件具有的抽象性,对所有权、物权的保护更加全面,反之,作为侵权责任中的返还财产,对所有权人与实际占有人相分离的情形难以全面救济,造成法律效果上的失衡。当物权遭受第三人侵害、妨碍及遇有妨碍之风险时,抑或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发生竞合之时,物权法之物上请求权规则应优先于侵权责任规则予以适用。因此,应当仅保留物权法上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取消侵权责任法上返还财产请求权。本文分为导言、正文、结语三部分,对正文部分分为五章进行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