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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18日,国家召开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会议,选择8个省进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标志着新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全面启动。在这种形势下,如何总结西方发展发达国家农村合作金融150多年来的经验教训,如何充分利用国家给予的宽裕的优惠政策,把农村信用社搞活,真正发展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为小康建设做出新贡献,是摆在国人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全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从国外合作金融产生入手,对国外农村合作金融进行了概述,分析了特点。在组织结构和管理体上,有五种类型,即美国的多元复合式;德国的单元金字塔式;法国的半官半民式;荷兰的监管与管理于一体;日本的富于农业合作组织之中的合作金融等。在法人法理结构上,基本上都体现了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一人一票制,“三会”制齐全,各司其职,社员的民主权利非常明显,并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等方面有一套完整的组织体系。在资金的来源与运用上,大同小异,建立之初,政府都有一部分投入或扶持资金,以后逐步赎回,成为纯粹为社员所共有的合作金融,资金组织仍以存款和股金为主,有的发行金融债券等募集资金,资金运用方面主要是为社员服务。总结了国外合作金融的特点。一是坚持为农村经济服务,越是农业经济发达的国家,农村信用合作组织越健全。二是立足体现合作制原则,把合作制做为农业金融制度的基础,合作经济是组织<WP=42>个体农民及中小企业发展经济,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组织形式。三是政府大力支持,各国政府都制定了一整套支持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的政策措施和比较发达的农村金融体系,通过税收、补贴、担保、基金、信贷政策和优惠利率、利差补贴、提供低息贷款资金等手段给予扶持。四是完备的法律支撑体系。各国在合作金融的建立、发展、壮大过程中都制订了相当完善的法律予以保持。五是不断创新,象其他金融机构一样,合作金融在组织制度、金融产品、产权结构等方面都在不断地创新。六是组织管理体系大都采取自下而上的入股方式,有的实行三级法人体制,有的是两级法人体制,但层次之间都是自下而上持股。第二部分从国外合作金融的发展变化和理论创新看到了世界合作金融的最新发展。合作金融作为一种企业组织,是与一定时期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也随形势的发展在不断地发生变化。从合作目标看,由于机会成本、管理费用、风险溢价等方面比普通商业银行要高,还要遵循为农民服务、为社员服务的宗旨,要“强身健体”,就必须讲求效益,以经济效益为目标。从组织结构看,合作金融组织已不是“单元制”的组织机构,而形成了一个自上而下的完整体系,在全国形成了组织完备、制度齐全、管理规范的庞大网络。从股权构成看,不仅有资格股,还设立了投资股,具有股份合作的特征。从资金运用看,不仅局限于社员,对农业、商业、流通、工业、房地产都有涉及。在合作金融理论上,提出了要建立商业和具有商业可持续性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核心是高利率,放开利率管制。第三部分结合这次农村信用社改革及农村信用社现状,分析了成熟的国外农村合作金融的经验对中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借鉴与反思。一是<WP=43>成功的合作金融是完全脱离政府的直接参与与干涉,企业能办好的事情,政府不要参与。二是正确处理好监管部门、中央行与成员行之间的关系,可以赋予合作银行的中央行一定的监管职能。三是商业可持续性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必须坚持的目标,做为一个金融企业,必须坚持其效益性,要设计多元化的、有竞争力的、以盈利为目标的体制与机制框架。其中利率政策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特别是提高农户贷款利率问题,时机尚未成熟,资本市场供求关系还达不到放开利率的条件,如果信用社单面推进,有可能丧失一些优良客户,得不偿失。四是规范的合作制是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基础,只有合作制才能体现合作金融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则,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证为“三农”服务的基本方向。五是保持适当的资本充足率是长期稳健经营的前提。《巴塞尔协议》确定的8%的资本充足率是适用于一切银行机构的,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规避金融风险。第四部分中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现实选择。总的来说,农村信用社改革在总体上必须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无论从农村信用社多年来形成的经验理念、所处的地理位置、业务范围和自身优势以及国家的政策走向,都要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从地理区位上,要扎根农村,支持城镇,开拓城效,参与城区,根据各自特点有所侧重。服务对象上要面向农民、面向农业、面向社区、面向三产、面向中小民营企业,办成乡村农户的银行、城镇居民的银行、社区市民的银行、民营企业的银行。在产权模式上,采取以合作制为主,逐步实行股份合作制,并完善内控制度,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