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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是国家行政机关凭借国家权力实施的强制性措施,其实施的合法、适当与否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造成重大的影响。如果行政强制执行权被滥用,会严重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许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在世界各地的行政强制立法或制度中,都特别强调对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制。而通过程序规制又是被普遍采用的重要手段,并在整个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并构成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但从我国的实际状况看,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规定几乎还是空白,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极不完善,是我国行政强制制度的主要缺陷之一,因而也是行政强制立法应当解决的基本问题。考虑到这种现实情况,本文探讨了我国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构想。笔者本文的内容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第一部分、讨论了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概念,以及其集中性与分散性,法定性与自主性相结合的特征。最后,笔者认为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对于行政机关合理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监督行政机关合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二部分、通过对行政程序原则的分析, 以及剖析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基本原则与行政程序基本原则的关系,根据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特点提出了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三原则即正当性、比例性、效率性三原则;第三部分、分别简介了德国、奥地利、日本、英美、法国、台湾地区、葡萄牙、西班牙国家和地区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简要地评价其各自的优劣,提出了它们的做法对我国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提出了对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构想,将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殊程序三种。普通程序是指各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一般通用的程序,本文特别对行政强制执行普通程序的核<WP=4>心--告诫作了较深入的探讨;简易程序是对相对人权益影响较少的行政强制执行所适用的程序;特别程序是指普通程序以外的在特定条件下适用的程序。本文讨论了协助执行、委托执行、即时强制执行等特别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