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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一直困扰着医疗关系的双方,就诊人作为医疗事故的受损一方,常因医疗事故的解决同医疗机构发生矛盾,这也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而从保护就诊人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的角度,也要求我们对于医疗事故进行理论上的研讨,以期对于实践有所帮助。 本文主体结构上分为三章。 第一章主要研究的是医疗事故基本概念与理论探讨。主要讨论医疗事故、医疗事故争议、医疗纠纷这三个层层递进概念的关系,以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事故和在医疗事故争议中作为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区别;同时对医疗机构及医疗行为的性质进行认定,提出对医务人员和准医务人员身份确定的理由;对就诊人、患者、病人加以区分,认为医疗事故争议中使用就诊人较为准确,并对就诊人的含义及就诊人身份的成立与中止加以分析。 第二章从医疗法律关系的起因着手,通过对比其中包括的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提出医疗法律关系属于医事(卫生法)法律关系。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性存在,就使得对医疗行为进行判断时,既要遵循一般原则,也要遵循针对医疗行为特性而产生的一些原则。 第三章研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性质,医学会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合理性,分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仅具有客观性、法律性,还具有主观性,属于证据的一种,提出鉴定专家应该接受询问及专家证人制度的引入。通过对韩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研究,认为我国目前解决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