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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80年的历史,从某种程度上说,就是一部外交史。史学界于晚清对欧美列强外交的研究全面而深入,于欧美小国外交的研究却较少且不系统。本文拟对此作较为系统、深入的研究,并对一些问题作进一步的思考。 19世纪四五十年代,清朝按照传统的“天朝上国”“理藩”外交思想和交涉办法,将欧美小国与列强“一视同仁”,将列强用战争手段从中国获得的除割地赔款以外的特权,也拱手送给欧美小国,丧权辱国却自以为得计,对瑞典挪威联盟、比利时等欧洲小国的外交就是如此。 19世纪六十年代到九十年代中期,清朝对欧美小国的外交开始艰难地由“天朝上国”传统外交向近代外交过渡。60年代,开始重视直接了解世界形势,派斌椿等人“游历”西方,派蒲安臣使团出访包括欧美小国在内的欧美有约各国;引进了国际法。从70年代起,逐渐产生了近代国家观念;初步懂得了国家与民族的真正权益之所在,对欧美小国的外交已逐渐注重捍卫近代意义上的国家权益。与秘鲁、巴西据理力争,签订了相对平等的条约,在保护华侨、限制领事的资格和领事裁判权等方面有力地捍卫了国家权益。 甲午战争之后,清朝对欧美小国外交的近代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到宣统朝时,清朝对欧美小国外交已基本实现了近代化。在对欧美小国的外交中,清朝根据自己的国力,审时度势,按近代外交惯例,较有力地捍卫了国家的主权和经济利益。根据国际形势和意大利的国力,断然拒绝意大利租借三门湾的要求;圆满答复了巴西关于中国领海权的提问;妥善处理了华侨在美洲小国受虐待和被杀害的案件;主动走向世界;与丹麦进行了互利的电讯借款。 总之,鸦片战争后,清朝对欧美小国的外交曾经屡屡丧权辱国,主要原因在于外交思想落后;也曾较好地捍卫了国家的权益,主要原因在于外交思想逐渐近代化。鸦片战争后清朝对欧美小国的外交昭示后人:与时俱进的外交思想是捍卫国家权益的重要法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