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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出资瑕疵股权转让所引发的案件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其中牵涉诸多问题。但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该问题的规定不够清晰。同时,学界对该问题存有不同的观点。因而本文从我国现行立法和学界的理论学说出发,对该问题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解决有关在转让出资瑕疵股权的过程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本文的第一章主要是对出资瑕疵股权以及在转让出资瑕疵股权的过程中所涉及的一些概念和问题进行了介绍。首先是对出资瑕疵股权的概念范围进行了界定。本文采用狭义说的观点认为出资瑕疵股权是指因股东在出资方面存在瑕疵因素致使股权本身存在缺陷的股权,而不包括因在股权登记或股权记载时存在缺陷而产生的股权。其次,归纳了出资瑕疵股权的类型和特点。最后,对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定义及其特点进行了介绍。本文第二章主要对出资瑕疵人的股东资格之取得进行阐述。通过对当前的流行观点的概括与分析,在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出资瑕疵人的股东资格应受到限制,但该股东资格并不影响其所享有的出资瑕疵股权的转让,从而得出结论,出资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不会因其主体资格而受到影响。本文第三章主要讨论出资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问题。股权转让需要三个阶段,即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合同以及进行相关的变更登记。对于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虽有学术争议,但在实践中产生纠纷的可能性不大。因此,对于出资瑕疵股权转让问题而言,其转让发生效力的基础和前提是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合法有效,因而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在此问题中至关重要。有鉴于此,本章主要探讨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通过对理论学说与国内外法律法规的归纳和总结,在评析各学说的基础上得出了认定出资瑕疵股权转让效力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方法。即以商事行为的外观主义为原则,同时辅之以民事行为的意思表示真实来综合判断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具体方法为区分不同情况下对该原则作出具体的适用。首先要以商法外观主义为前提,确保商事交易的稳定,同时以意思表示真实作为辅助,以受让人善意与否为分界,当受让人善意时,转让人有欺诈行为的,受让人享有选择撤销或继续存续合同的权利。当受让人非善意时,不论转让人是否存在欺诈行为,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本文第四章主要研究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后各方的责任承担和受让人的救济。通过对理论学说和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分析评论,以受让人受让股权时善意与否为前提,区分在不同情况下出资瑕疵股权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在其出资瑕疵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在此基础上总结出资瑕疵股权的受让人的救济权利为求偿权、撤销权、抗辩权、要求出让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通过以上四部分的分析最终得出结论认为出资瑕疵股权可以有效的转让,但在转让过程中需要考虑转让双方当事人的在缔结合同时的不同情况,进而确定出资瑕疵转让的效力。同时在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后通过转让双方对出资瑕疵股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从而对股权的瑕疵因素进行补正,以便稳定出资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保证商事交易的安全,确保公司与股东的权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