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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依血缘关系亲疏,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顺序。并规定在确定监护人时,应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在不同顺位的监护人同时具有监护意愿的情况下,如何理解法定监护顺序,并在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的指导下选定监护人,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本文以未成年非婚生子女为研究对象,这类子女在确定监护人时,第一,由于认定亲子关系困难,生父母作为其首要监护义务承担着,常怠于履行监护责任。第二,由于对法定监护顺序的理解存在区别,继父母和监护顺位相对靠后的事实监护人,常难以取得监护人资格。文章通过对比《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的监护人确定制度,结合具体案例,分析继父母、祖父母、其他有监护意愿的个人等主体取得监护资格的实体与程序要件,探究在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下,如何对该原则进行规则化论证,在不同监护顺位的监护人间确定监护人。文章最后结合相关学理,论证除了依据法定监护顺序“赋予”监护权,还可以从被监护人视角出发,选择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