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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担负着保障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职责,要切实履行好宪法赋予的这一职责,就必须建立一套科学、优化、完善的检察官选任职度,确保将高素质的人才选拔到检察队伍中来,为检察机关正确履行制度,确保将高素质的人才选拔到检察队伍中来,为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优良的人力资源保障。步入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5年《检察官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积极致力于检察体制改革,努力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执法公正的检察官队伍,初步形成了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检察官选任制度,为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依法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回顾过去半个世纪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新中国的检察制度曾经走过了一条曲折坎坷的道路:1949年至1956年期间是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创建时期;1957年至1966年是新中国检察制度发展的曲折时期;1966年至1977年是新中国检察制度的中断时期;1978年以后,新中国的检察制度得到了恢复重建和发展:1978年3月,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三部社会主义《宪法》,明确规定在我国设置各级人民检察院;1979年9月,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修订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揭开了新中国检察制度崭新的一页,是检察制度进入恢复重建和快速发展时期的重要标志。近三十年来,尤其是进入九十年代以后,中国的检察事业步入了一个迅猛发展的新时期,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特别是《检察官法》及一系列配套规定的颁布、实施,使现行的检察制度得以长足发展。与此同时,检察官选任制度也随之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1995的颁布的《检察官法》到2001年《检察官法》的重新修订,检察官的选任条件已经从曾经单纯只追求政治条件,到如今的初任检察官必须具备的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身体素质、品格要求等六项基本条件,检察官的选任条件已经有了天翻覆地的变化,检察官的素质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尽管如此,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现行的检察官选任制度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有的问题如果不加以解决将成为制约检察事业长远发展的瓶颈和阻碍。因此,本文拟通过对中国检察官选任制度的历史渊源、发展现状及现存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并借鉴国外检察官选任的相关经验和做法,提出重构我国检察官选任制度框架的一些设想,旨在为我国检察官选任制度的更加成熟和完善提供参考,为推动我国检察事业的发展尽自己的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