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共政策是在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框架下可主动由法院启动的作为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抗辩事由。《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36条第(1)款(b)项(ii)亦认可这一点,其他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也有类似规定。这表明各国对在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领域运用公共政策的肯定,体现了公共政策审查机制的重要性。但是,公共政策在世界范围内的运用并不规范,也经常成为国际商事仲裁争议的焦点。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国际商事仲裁在解决国际商事争端方面的价值,公共政策作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司法审查制度,将受到极大关注。为此,本文选择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有其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本文在对我国现行的公共政策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客观分析的基础上,就存在的问题提出若干完善建议,探讨公共政策在我国的应用与完善。论文有四章构成,计3万余字。各章安排如下:第一章涉及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公共政策的一般理论。该章以理论分析的方法,主要从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领域中的公共政策的理解入手,分析了国际商事仲裁中公共政策的基本内涵、理论发展,讨论公共政策的特点及其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领域中的双重功能。第二章本章采用理论及实证相结合的方法,考察了国际公约和示范法关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公共政策的立法规定,分析了公共政策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中适用的具体情形,包括实体类和程序类公共政策,同时通过分析各国立法及司法中的具体案例实践,探讨各国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对公共政策的理解与适用,在不同法系不同国家的制度运用中深刻理解公共政策。第三章本章在第二章基础上进一步以案例为素材,通过包括欧盟、美国在内不同国家近期关于公共政策的案例实践,探索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中公共政策发展的趋势,指出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抗辩理由的适用范围日益受到限制,越来越多的法院倾向于将公共秩序分为国内公共秩序和国际公共秩序,以及适用标准及具体内容上涵盖了商业腐败行为的趋势。第四章考察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中公共政策运用立法及司法实践情况,并着重分析永宁公司案,作为迄今唯一的被我国法院以承认与执行此外国仲裁裁决将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为抗辩的外国裁决,以此为启发,借鉴第二、三章中各国的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结合公共政策的国际发展趋势,对我国公共政策的合理运用进行理性思考,提出若干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