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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程序是商标审查审理程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商标异议程序设置的是否合理、得当,事关在先商标权和其他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护,也关系商标授权确权的效率与质量,同时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也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其看似只是商标法中众多制度的一项,但却可能最终影响整个商标法的实施效果。因此,主要国家和地区都非常重视商标异议程序相关制度的筹谋和设计,以使其能够日臻完善,利用厚生,不仅在法理和制度逻辑上更为通畅合理,而且能真正实现公平与效率兼顾。在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历史进程中,异议程序制度也从未缺席。但是,经过多次修改后,我国异议程序制度仍还存在一些问题,而且在当前又面临了新的问题。在目前国内外新形势下,必须继续对异议程序进行完善,结合我国实际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由此,本文以我国商标异议程序的完善为研究对象,运用文献研究、比较研究、历史研究、实证研究等研究方法,在分析梳理我国商标异议程序当前的问题和完善的迫切性后,厘清商标异议程序完善的原则作为法理依据,从异议程序设置模式、异议程序具体运行规则、异议程序审查审理层级构建和异议程序配套制度四个面向开展具体制度的研究,提出适合我国的相关完善建议。全文分为八个部分。绪论对研究该问题的原因进行说明,对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评述,对研究范围进行界定,同时提出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并介绍了研究方法。第一章对我国商标异议程序的历史、问题及完善的迫切性进行研究,为全文提供问题基础和研究起点。我国商标异议程序经历了从异议前置下的行政二审行政终局模式,到异议前置下的行政二审司法二审司法终局模式,再到异议前置下的后续程序分置模式的转变。虽然经历了多次修改,商标异议程序制度不断完善,但现行规定仍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程序冗长复杂,助长恶意注册;异议程序定位不清晰以及配套制度不足等其他问题。目前,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对商标品牌建设和优化营商环境提出了要求,增加了异议程序完善的迫切性;同时,在百年未有大变局下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和转变政府职能视角下落实机构改革也要求及时对异议程序进行完善。第二章对异议程序完善的原则进行研究,为全文提供法理依据。商标法领域一直存在商标财产化的争议,但本文认为,商标权的本质是财产权,只是其是一种有限的财产权。商标法的制度设计应当以财产进路展开,着眼于保护商标权人的财产权。那么在商标异议程序可以实现的三种功能(权利救济、社会监督和行政机关自我监督)中,权利救济应当是最主要的功能。异议程序完善需坚持权利救济程序的定位。同时,商标异议程序的完善需要坚持注重提升效率和兼顾公平。异议程序中的公平就是要使真正的商标权人确认权利或者维护权利,并保证程序的正当性;异议程序的效率就是要实现程序成本的最小化。当前解决我国异议程序的问题需要聚焦提升效率,但也要兼顾公平。异议程序的公平和效率可以实现兼顾,在异议程序公平和效率价值冲突时,应当坚持提升效率不会损害静态的公平,同时在动态追求两价值时进行利益平衡。另外,异议程序完善还需注重体系化思维,实现整个商标审查审理程序和异议程序内部的逻辑一致性、内聚性和外聚性。第三章对商标异议程序设置模式进行研究。异议程序设置模式有全面审查+异议前置、全面审查+异议后置、绝对理由审查+异议前置和绝对理由审查+异议后置四种模式,每种模式都有其优缺点。取消相对理由审查有众多好处,在理论上值得采纳。如果我国要取消相对理由审查,应当配合异议前置。但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取消相对理由审查的现实条件。同时,即使维持目前的全面审查模式,在目前条件下,我国也不宜选择异议后置和取消异议。因此,当前我国还是应当坚持全面审查+异议前置的异议程序设置模式,未来具备条件后可以考虑向绝对理由审查+异议前置转型。第四章对异议程序具体运行规则进行研究。目前我国异议申请法定期限过长,第一节在分析缩短异议申请法定期限必要性的基础上,探讨将异议申请法定期限缩短为两个月的可行性,进行风险评估。第二节分析了是否继续保留单独以绝对理由提出异议和以其他非识别性在先权利提出异议,并提出取消单独以绝对理由提出异议,但在先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在申请异议时可以一并提出绝对理由的思路。同时,建议保留以非识别性在先权利提出异议。本章最后讨论异议审查阶段具体运行规则的调整,包括异议部门是否可以审查异议人未提出的理由,即异议应当坚持依职权模式还是依申请模式;异议答辩质证规则的设置;异议程序的组织形式(合议制还是独任制)、审查方式(书面审查还是口头审查)的选择以及异议裁文的完善。第五章对异议程序审查审理层级构建进行研究。异议程序审查审理层级有四种构建模式:异议后直接诉讼模式、异议后无效/诉讼模式、异议后无效/复审模式以及异议后复审模式。我国异议程序可以考虑向异议后直接诉讼模式(行政一审)或异议后无效/诉讼模式(部分行政一审)转型。两种模式在我国都具有可行性,但是比较两种模式的优缺点,异议后直接诉讼模式更值得采纳。同时,在异议后直接诉讼模式下,可以维持目前异议审查机构设置,继续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异议部门审查异议。第六章对异议程序的配套制度进行研究。本章分四节研究异议程序的配套制度:异议人提供商标在先使用证据制度、第三人陈述意见制度、恶意异议惩罚性措施和冷静期制度。通过对每个配套制度的内容、其他国家或地区立法例、采纳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进行分析,最终得出相应结论。结论部分主要对上文进行总结,重申本文提出的观点和建议。同时提出了本文的研究价值、不足以及对未来的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