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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世纪中期开始,主权财富基金(Sovereign Wealth Funds,SWFs,以下简称“主权基金”)开始出现并逐渐成为国际政治经济大舞台上的一股新兴力量。随着我国外汇储备在新千年以来的逐年攀升,以及美元作为国际市场上最主要储备货币地位的下降,我国成立了自己的主权基金——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投公司”)。中投公司是一家特殊的公企业,其法律性质也比较特殊,主要表现为:调整中投公司行为的法律范畴具有国内性和国际性,其形成的法律关系牵涉到设立国与东道国,特别是中投公司与我国财政部之间存在着实旨上的出资关系,与人民银行在理论上应该建立委托经营关系。其法律特征具有公司财富直接归属上的国有性、间接归属上的全民性、运行机制上的商业性和业务范围上的国际性,具有国家所有色彩与私法商业企业的重合性。中投公司国家宏观调控“安全阀”与金融市场“稳定器”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其享有独立人格权与法人财产权,也必须承担接受监督、利益分享的义务,承担与其行为相适应的法律责任,则是为中投公司形成权责利相统一的格局提供了保障。基于中投公司的法律性质与现状,从中投公司责任问题、效率问题和透明度问题入手,对中投公司法律制度进行思辩与完善,是一个必须且可行的路径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