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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是人身权中出现相对较晚的一个权利,在国内外研究的历史都不长。本文在借鉴国内外生育权研究相关成果及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生育权进行了探讨。除前言和结论外,全文共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生育权概述。文章首先介绍了生育权的历史演进,通过对自然生育阶段、义务生育阶段、权利生育阶段的分析,阐明了生育权既是客观的存在,更是现实的权利需要。对不同的生育权概念进行了说明,对生育权的性质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指出生育权是人格权而非身份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但该权利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第二部分,生育权的主体。文章提出男女的生育权平等,任何公民均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夫妻不是生育权的主体,而是公民行使各自生育权的合法载体。对于独身妇女、非婚者、再婚者、在押犯这些特殊的生育权主体能否行使生育权进行了分析,指出独身妇女生育在法律上缺乏正当性,在实践中不利于后代的健康成长;非婚生育则欠缺合法生育的要件;再婚者的生育要区别对待;在押死刑犯生育与刑法理论不符,实践中会冲击我国的刑罚执行制度;因此,对于这四类特殊的生育权主体笔者原则上不主张他们行使生育权。第三部分,生育权的内容。生育权的权能应当包括生育决定权、生育方式选择权、生育知情权、生育保障权等具体内容。第四部分,生育权的行使。文章指出夫妻的生育权平等,夫妻双方应平等的行使该权利,任何一方在未取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堕胎、强制生育都是一种侵权。夫妻因生育权的行使而导致的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精神损害赔偿或离婚的方式予以救济。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运用必须建立在以医学为目的,符合社会公德及伦理要求的基础上。认为代孕生殖及克隆技术不能作为公民行使生育权的方式。第五部分,生育权的限制。文章分析了公民生育权受限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对公民生育权限制的方式进行了说明,强调了计划生育对公民权利的行使和国家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第六部分,生育权的救济与生育权立法的完善。文章指出了公民生育权的救济方式,并提出了完善我国生育权立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