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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制度是伴随商品经济发展应用而生的一种债的移转方式,作为债的移转方式之一,其典型特征是在不改变债的同一性的前提下而发生的债的主体变更,这一特征是其用与区别于类似制度的关键所在。债务承担在狭义上通常指债务人被全部或部分的免除债务的履行责任,而由承担人代替其成为原债务合同的当事人。但还有一种债务承担的类型即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加入到既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一同对债务承担履行责任,对于此种非典型的债务承担方式学理上多有论及,在司法实务中也均予以承认,但在各国立法上却少有与之有关的立法例,我国法律亦是如此。法律规定上的欠缺以及当事人进行债务承担约定时意思不明确、法律用语不规范等原因造成债务承担与类似制度在司法实务中的混淆与区分认定困难,导致不同层级地域司法机关认定标准的不一致。因而对债务承担制度的基本问题,制度效力,在我国立法、司法裁判现状总结研究以及与类似制度进行区别比较成为科学的认定债务承担和类似制度的重要途径。本文主要围绕以下四个方面对债务承担制度展开阐述,首先,从对基本概念,合同性质,构成要件以及类型和发生方式等基础理论进行介绍,初步构建对债务承担制度的基本框架。其次,通过梳理债务承担制度在我国的立法现状,进而呈现出债务承担制度在我国立法上存在的缺陷与不足,结合实践中对债务承担中相关易混淆行为性质区分认定的理论分析。发掘债务承担制度在我国发展运用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其进行深入研究的必要性。第三,以债务承担的两种类型为基础对债务承担后,对本体的效力、抗辩权援用在两类债务承担中的不同效力,债务承担发生后对利息、违约金、对第三人担保等从权利的效力等方面进行研究。最后,在理论比较与实务分析的基础上对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和保证进行比较研究。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和保证的区分认定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以及易产生混淆的内容,研究二者之间实质区别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定性与责任承担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