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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进行文化层面的研究一直是学界的一个重要课题,婚姻家庭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文化层面的研究自然应是题中之意。婚姻家庭是以两性结合、血缘联系为特征的基础性社会关系,调整这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就是婚姻家庭制度,而文化传统是传统社会积淀中世代相传的对现实社会仍产生一定影响的相关文化因素,由于一国婚姻家庭关系往往与该国在长期历史实践中自发形成的民族文化直接交融、自成体系,因而带有强烈的文化传统色彩,这使得一国婚姻家庭制度和本国文化传统间形成了密切关联。通过对我国当代婚姻家庭制度的考察与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当代婚姻家庭制度内蕴文化传统,其中,在实践中运用较为广泛、所蕴含文化传统在中华文化中又相对较为典型的代表性制度是异性婚姻制度、家庭调解制度和严格离婚制度,它们分别内蕴了阴阳之道的哲学思想与传宗接代的婚姻观念、贵和不争的处世理念、婚姻稳定的意识追求等观念性文化传统,以及相应的传统制度这类制度性文化传统。在汹涌澎湃的西方文化潮流影响下,我国当代婚姻家庭制度虽然保有本质上属于传统的部分,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出现了脱离社会现实和民众意识的情况,与文化传统发生了断裂。具体来讲,我国当代婚姻家庭制度与文化传统的断裂较为突出的表现为:我国拥有婚约、事实婚姻、重敬重慈的文化传统,而当代婚姻家庭制度中却无婚约制度、否定事实婚姻、重养不重敬慈。完善我国当代婚姻家庭制度,有赖于对文化传统的尊重,这是因为婚姻家庭制度的有效实施并非简单依靠国家强制力,其根本性的保障是相关制度有相应文化传统的支撑从而使国民发自内心地认同和信仰。当然,这并不是说在构建我国当代婚姻家庭制度时,可以忽视我国当前的经济基础、民主政治等时代背景盲从于文化传统,有些时候,这个构建过程也是一种权衡、变通的过程。以此来看,婚约制度、事实婚姻制度、敬慈制度等可以依托于相应文化传统作为我国当代婚姻家庭制度的补充制度进行构建,不仅如此,我国当代婚姻家庭制度也可以基于上述理论得到方向性指引,在不脱离文化传统的轨道上前行并日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