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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程序作为司法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能否得到实现,而且直接影响司法权威的树立和司法公正的实现。若执行不力,会使判决结果成为无法兑现的“法律白条”。实践中,由于社会信用机制缺乏,执行程序粗糙,执行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以及监督机制不健全等因素影响,生效裁判难以得到有效执行,执行难、执行乱现象层出不穷,成为困扰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的一块心病,众多生效裁判止与民事执行程序,民事执行程序中权力失范的防范与纠正更是迫在眉睫。当前法院的自我监督在理论上存在逻辑矛盾,实践中监督效不尽如人意,难以对执行程序进行有效监督和有序规制,因此,加强对法院民事执行程序的监督成为摆在人民检察院面前的重要任务。笔者在探析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概念与价值的基础上,关注了我国各地区检察院与法院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方面进行的有益尝试和积极探索,实地考察了我国各地区人民检察院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现状,发现随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该制度陷入立法规定过于原则化的先天不足导致缺乏相关操作性法律的尴尬局面,加上实践机制方面的羁绊,极大的妨碍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监督权的行使,不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笔者认为,应当结合国外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运行情况以及中国的基本国情,从立法层面对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进行细化完善。本文以社会现实问题和众多法学理论研究成果为基础,结合具体司法实践,采用比较研究方法、历史分析方法、逻辑分析方法等多种方法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进行研究。通过分析,笔者较详细的设计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具体程序。首先明确了监督原则。尤其重视有限监督原则,鉴于民事执行的“私权自治色彩”较重,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的监督应采取审慎的态度。做到适当干预,有节制的收敛,不能损害审判权的独立地位。其次明确了监督范围、对象以及案件的受理与管辖;细化了检察建议、抗诉、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说明不执行理由等多元化监督方式的适用情形;明晰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审查程序;笔者建议司法解释应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调阅法院的卷宗,否则监督便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笔者认为在赋予检察院调查权的同时要对该权利做出详细规定,避免该权利被滥用从而损害法院的利益。最后为了保障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制定监督效果保障机制。笔者通过一系列细化规定和程序设计,希望为破解目前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在工作实践中存在的工作效率低下、监督效果不佳、协调机制不畅等疑难问题提供一点新思路。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切实提高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工作质量和效果,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