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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我国财政部联合工商总局发布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要求我国前十大本土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在2010年底转变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同时鼓励中型事务所尽快完成转制。特殊普通合伙制的组织形式结合了有限责任制和合伙制的优点,在法律责任上对合伙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在国内外已有的文献中,事务所组织形式的相关研究大多是关于有限责任制,而对于此次会计师事务所转为特殊普通合伙制的研究较少,且都局限于转制可行性的理论分析,对于转制的效果很少有相关的实证研究。为了验证此次转制政策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本文采取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式,首先,从企业理论等角度论述了法律责任的变化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的影响,从风险收益理论等角度论述了事务所组织形式的转变对审计收费的影响。然后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以完成转制的十大本土会计师事务所及10家没有转为特殊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研究对象,选取其在A股市场上市的客户作为样本,通过分别建立审计质量和审计收费的模型,对转制带来的效果进行了实证分析,得出的结论如下:事务所在转变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后,由于需要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合伙人在执业过程中会更加谨慎,从而提高了审计质量,同时,随着法律风险的增加,事务所会对其审计服务收取更高的风险溢价,从而提高了审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