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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货损索赔有着两大特点:一、海上货物运输有着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因而专家证言和鉴定结论在认定案件事实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二、承运人和索赔人在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条件、证明能力往往是不平等的,承运人占有或接近大量的证据材料.其收集证据的的能力要远远大于索赔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民事诉讼法中的认证规则对证据及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将难以实现诉讼上的公正,建立一套海运货损索赔所独有的认证规则是很有必要的。本文的研究,主要就以下内容展开了论述: 1.对认证规则进行概述,主要介绍了认证的目的及认证规则的作用。认证是一个对证据及案件事实的认识过程,而这个过程是审判的核心过程,它决定着最后的判决结果。 2.根据《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及我国《海商法》、《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对海运货损索赔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进行归纳。确定举证责任是认证的基础,只有明确了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才能依据盖然性权衡规则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3.根据大量国内外判例,分析了海运货损索赔中的认证过程。指出了我国相关立法在海运货损索赔诉讼认证制度上的不足,及其对司法实践产生的不利影响。 4.总结了适合我国海运货损索赔的认证规则,例如应尽快建立完善的专家证人制度,以解决诉讼中众多的专业性问题;考虑到索赔人收集证据的实际困难,在认证标准上应根据具体情况向索赔人予以倾斜,对于某些在承运人责任期间所发生的案件事实,仅要求索赔人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考虑到承运人占有及更改证据的便利性,对于航海日志、船长的海事声明等船方自己制作的证据,应给予较低的证明力,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