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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是扭转政府环境保护失去效用的有效方式。目前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相关规定,二〇一四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相关规定,和被称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尚方宝剑”的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正式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许多地方也不断颁布成立的环保法庭,都说明了立法界以及司法界在环境公益诉讼上的关注与重视。但是,司法实践过程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存在很大一部分有关环境损害赔偿金的只判决了相关的赔偿金额,却没有涉及环境损害赔偿金的后期处置办法。在公共环境破坏已经成为事实的时侯,就应当对其加以救济,赔偿损失属于事发之后救济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形式。本篇论文针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存在的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相关问题,将在以下几个部分进行论述:本篇论文的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环境损害的界定,环境损害的一系列救济形式和环境损害赔偿金的介绍,梳理了各有关的概念,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过程中对于环境损害赔偿金具备的性质。环境损害指的是环境公共利益遭到的环境损害,只是对于公共环境自身上存在的损害,就是指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并不包含对人身以及财产上的损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过程中对于环境损害的救济形式需要包含赔偿损失,而环境损害赔偿金恰好是赔偿损失这一类救济形式的货币化体现方式。环境损害赔偿金指的是在公共环境遭受污染或者遭受到破坏的时候,责令责任主体把对于受到损害的环境加以整治所花费的金额和预期或许出现的金额折算成费用现金的一类货币化体现方式。论文第二部分主要是围绕如今在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过程当中,有关环境损害赔偿金问题的司法实践加以阐述。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一部分法院虽然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过程中做出了一系列有关损害赔偿的判决,但是也具备着许多问题。在这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围绕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最终归属问题,以及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相关适用范畴以及对于赔偿标准规范的界定和监督管理等层面出现的相关问题加以探讨。第三部分内容主要介绍并分析了在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过程中有关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最终归属的问题。第四部分主要探讨了我国环境损害赔偿金的主要适用范畴和相关的赔偿规定标准。第五部分主要研究了在我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有关环境损害赔偿金在监督管理方面的一系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