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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贸易全球化的兴起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专利开始与技术标准结合。专利所有者通过将其享有的专利技术标准化获得高额的收益。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专利许可行为不再仅仅局限于小范围内,而是随着标准的推广逐渐扩大至一个产业。因此,研究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问题对应对跨国公司的专利技术打压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而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FRAND)作为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s-Essential Patents, SEP)许可中最常用的许可原则,仍存在很多值得深入研究的地方。2013年10月28日,广东省高院对华为诉交互数字集团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一场轰动全球的知识产权大案尘埃落定。该案作为我国第一起因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引起的诉讼案和我国法院第一次引入FRAND原则作为判案依据的案件,为以后相关案件的司法裁判提供了清晰的向导。本文试图结合华为诉交互数字集团这一典型案例,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FRAND原则的热点问题进行研究,以使得FRAND原则能够更加清晰地适用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从而有效地规制专利许可中的权利滥用行为。本文分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对华为诉交互数字集团一案进行了梳理,明确该案所昭示的知识产权问题。第二部分详细论述了技术标准下专利许可的基本理论,分析了技术标准与专利结合下的标准必要专利及其许可问题,并对现行通信领域技术标准的基本情况及交互数字集团的专利交易情况进行了梳理。第三部分重点阐述了FRAND原则的含义,分别对公平合理原则及无歧视原则的内涵进行了探讨,并通过对当前标准化组织的FRAND原则进行实证分析,指出FRAND原则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第四部分作为本文的核心,重点研究了华为诉交互数字集团一案中涉及的FRAND原则适用的核心问题,如FRAND原则的法律定性、违反FRAND原则的法律救济模式以及FRAND原则下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确定等问题。通过理论和案例相结合的分析方式,力求使FRAND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更加清晰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