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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一般来说,是指工业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人身造成的损害,国际上统称职业伤害,是工业社会最先发生的社会问题,也是现代社会无法避免的一个问题。在内容和制度上有许多创新和突破的《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将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纳入世界通行做法,与国际惯例相接轨,更好地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必须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工伤认定的结果,直接影响职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但由于工伤认定的复杂性、以及法律条文本身规定的模糊性等原因;再加上工伤认定长期以来缺少完善的法律规定,法学学者研究又相对较少,导致实践中认识上的分歧,司法的不统一,甚至背离了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宗旨。为此,本文将努力澄清工伤认定中存在的一些模糊区域,为《条例》的正确实施作出明确的解释,为我国将要制定的《社会保险法》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本论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工伤认定概述。从世界范围看,自工业革命以来,工伤的认定情形存在着一个逐渐扩大的过程。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工伤是一个学理性的概念,而工伤的认定则具有法定性。从法律规定方面将工伤的构成要件分为四个方面并逐一作了详细阐述论证,在按照我国劳动保险制度上一贯遵循的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公伤”社会保险两条平行线的设计思路的基础上,全面梳理了中国工伤保险发展的历程。第二部分:我国工伤认定的现状。本部分主要论述了关于我国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指出我国工伤认定存在着工伤保险范围过于狭窄、对新出现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工伤保险没有明确规定、将不属于工伤事故的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对农业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不纳入工伤保险等缺陷;在对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承受能力、政治因素、立法者的态度和立法水平以及历史、社会、文化传统和意识形态等影响我国工伤认定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得出我国工伤认定各问题的成因。第三部分:工伤认定的实体法律适用。本部分是对第二部分所述法律规定缺陷的实体方面的完善,在把握工伤及工伤保险制度发展脉络的基础上,注重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精神和背景,抓住工伤保险制度的特点,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理论分析、实证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与工作有关、因履行工作职责的理解以及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等经常发生的分歧进行了详细剖析。从法理角度分析并提出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机动车事故之外的其他意伤害以及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贵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也应规定并认定为工伤。第四部分:工伤认定的法律程序。本部分是对第二部分所述法律规定缺陷的程序方面的完善,在总结工伤认定程序的基础上,就申请工伤认定的启动问题、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应存在时效的中止、中断等情形。对于工伤认定的证据,指出工伤认定对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来说,必须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去调查事故原因,弄清事故真相,否则行政诉讼的被告负举证责任规则将使将使劳动保障部门败诉。为了摆脱工伤认定中的尴尬,让受伤职工及工亡家属能及时获得相应的赔偿,提出了工伤认定实行法定和协商两种办法以及工伤认定实行证据审核和听证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