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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轻微瑕疵,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因在程序上产生显著轻微错误的情形。旧《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应当判决撤销,明确了行政程序的重要作用。但是仅仅将所有程序上的错误均归结为违反法定程序而予以撤销,显然会产生浪费司法资源等等问题,同时也不能够妥善解决行政相对人的诉求,加大了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的自由裁量权,也不利于对程序问题的纠正。自新《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后,行政程序错误已在立法上被区分为违反法定程序与程序轻微违法,进而指向撤销判决与确认违法判决两种处理方式。将程序问题分为以上两种,体现了对程序问题不同程度的区分,使得行政案件的处理更加合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程序轻微瑕疵的案件仍不能通过二分法的方式进行合理解决,程序轻微瑕疵通常都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不能给相对人一个满意的答复,也危及着程序正义。因此,为了更好地解决程序轻微瑕疵所带来的程序问题,研究程序轻微瑕疵及其司法审查对于该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此,本文通过对程序轻微瑕疵一般理论的研究,总结出判断程序轻微瑕疵的在理论和立法上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处理程序轻微瑕疵所产生的困境得出进一步的思考,对完善行政程序轻微瑕疵的司法审查提出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研究行政程序轻微瑕疵的一般理论及其现状,对行政程序轻微瑕疵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归纳立法上对于行政程序轻微瑕疵的处理;第二部分研究行政程序轻微瑕疵所涉及的案例,从法院判决中归纳总结出行政程序轻微瑕疵的几种不同类型;第三部分通过对判决书的分析,进一步指出法院在审理行政程序轻微瑕疵所产生的与理论相冲突的问题,以及法官处理案件时产生的争议;第四部分根据以上所分析出的问题,对完善行政程序司法审查提出“三分法”、补正制度、自然治愈以及司法建议的处理方法,尝试为程序轻微瑕疵问题提供更优的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