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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我国1982年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的行政领导决策制度。在行政首长负责制的领导体制下,行政首长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并负全部责任,权力相对集中并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指挥灵敏,行动迅速,因此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加强行政管理。但行政首长负责制的缺点也是明显的。首长个人的知识能力有限,个人决策难免失误;首长易产生个人独断专行,滋生长官意志;行政首长负责制容易导致过分强调靠行政命令办事,而不注重运用法律。更重要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作为我国的基本的行政领导决策制度,只有笼统的法律规定。对行政首长的职权配置和行使规则问题;行政首长个人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和范围问题等的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具体。要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发挥行政首长负责制的积极作用就必须将行政首长负责制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本文从国外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历史考察入手,结合我国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实践,对行政首长负责制进行了基本的理论研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现阶段中国行政首长负责制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分析,提出了改革和完善中国社会主义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本对策。全文包含五个部分,约3万字。 第一部分是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历史考察,分三阶段考察了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形成和发展:主权在民思想与英国责任内阁的行政负责制的关系;分权制衡理论与美国总统制的确立;“二战”以来行政首长负责制与政府责任的发展。论述了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产生是社会中具备了法治主义思潮,使权力运行遵循着法治主义的原则,权力制约机制的健全成为社会需要,防止权力滥用与腐化。 第二部分是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本理论研究。 在西方国家,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通过层级式地授权,在行政机关内部,从权力和责任关系看,逐级向下授权,逐级向上负责,最终形成行政首长负责制。同一行政主体下的行政组织强调统一和协调,作为行政组织基础单位的行政机关以行政主体的名义活动,统一在行政主体之下。行政首长不但要为自己的行为负个人责任,还要为他所委任的人的行为负责任。我国以同一主体下的纵向分权的方式组织行政,强调单个行政机关的独立性,行政首长要为自己及其所领导的行政机关的行为负个人责任。对于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主体,笔者认为应该包括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