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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出在未来两到三年内国家将会大力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和立法工作,支持学术研究,提高立法水平,完善法律框架体系,争取专门立法早日出台。从两会发言人公布的此番消息来看,国家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相较于之前大大提高,法律思维更加清晰,全民守法、有法可依的建设脚步加快。其实从2009年开始中国社科院发布“法治蓝皮书”到今年的个人信息立法进入国家计划,说明了国民法治意识的提升和法治社会进程的大力推进。当然,我们也应该明白,本届人大的时间还有三年左右,而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虽然列入本届立法规划,但是仍然在起步阶段,而且并未提及对个人信息在行政法层面的保护措施,这其中需要我们探索和解决的问题还有很多,我们不得不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研究起草过程中群策群力、集思广益,争取让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一个近乎完美的状态展现在世人面前,尤其重要的是使得个人信息保护在行政法层面有一个较为完备的保护机制。在数据信息纷繁复杂、社会信息化速度日益发展的21世纪,信息资料已经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入场券”。从法律管控的角度来看,信息是成就法律的重要内容,法律的立改废修都是一种信息的改革和变迁,但同时信息本身也是需要法律保护和监管的,社会的进步让我们无法忽视信息的重要性,但频频发生的信息泄露案件更是倒逼社会和行政机关对信息进行全面有效的保护,打造信息保护法律机制。对公民来说,大多数都没有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观念,再加上各种权力机关的影响,使得个人信息的保护现状令人堪忧。就本文来看,从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管理现状和信息处理常态出发来进行阐述,分析其侵害个人信息的表现形式,以及对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的监管和救济情况,说明行政法层面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意义。在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制定、司法实践和行政执法过程当中,取得的进步和发展是不可否认的,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例如法律规定与社会现实脱节、司法实践中对于现实情理考虑的并不完善以及行政执法过程中也存在不合法不合理的现象。所以在个人信息的保护方面,要从上到下、从国家到社会基层、从立法部门到政府部门、从机关到个人,全方位地加强,增强行政机关的服务意识、法律意识,促进效能革命的加快发展。另外一方面还要提高全社会的权益保护意识和法制宣传力度。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阐述:第一,从现有理论上阐述了个人信息的定义、特征,对个人信息的历史发展脉络和现行法律规定进行了简单的梳理,通过对个人信息权主要内容的分析,阐述了众多法律规定的主要作用和规范效果,揭示了国际社会的保护力度。同时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各个法律部门之间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状态,以及对司法实践上所发生的相关案例的梳理,阐述了在行政法层面保护个人信息的必要性,强调运用行政手段避免信息侵害事件继续发生,进一步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第二,从行政法角度分析我国现阶段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弊端,综合学界的相关研究理论,对行政法保护的必要性进行重点论述。从立法和具体实行的角度阐述个人信息权在我国的地位、我国行政机关和非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的侵害表现以及法律如何保护,同时对现行法律关于这一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列明。第三,对国外有关个人信息立法及监管方面的现状进行分析,提炼欧美国家对于此项课题的研究观点,阐述别国的法律实施模式和保护状态,借鉴别国的先进经验和有效手段,促进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发展,实事求是地效仿他国行政法调控的做法,加强行政法管控。第四,通过对别国先进思想的参考和我国现今状态的总结,结合第三章所列举的问题,提出相关解决建议,以完善概念、出台专门法律为导向,建立行政机关个人信息数据库,加强个人信息的使用许可制度建设和行政法律方面的监管,同时完善个人信息受害之后侵权救济制度。总之,我国目前正处在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社会主义法治需要继续坚持发展,那么从行政法角度加大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应有之义,需要坚持和完善,这样不仅有利于我国的发展,也可以更好的协调个人信息流通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