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介入公司纠纷的程序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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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公司法》修改之后,设立了一些新的公司制度,吸收了国外的一些先进的做法,同时使公司法的可诉性大大增强,这对公司案件司法审判产生直接而现实的作用和影响,公司案件的总体数量不断增加,新类型的案件也在不断出现。在实体法在断地进步的情况下,诉讼法的发展却显得滞后,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订之时,仅对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的管辖作了规定,并没有针对公司案件的适用程序作出相应的修改。我国在处理商事纠纷与民事纠纷的程序上并没有区别,在公司诉讼程序方面的一个突出问题便是公司纠纷司法救济方式较为单一,我国的公司纠纷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但是由于公司商事流转的快捷性要求更便捷的程序,公司纠纷解决的方式也需要相应的多元化,公司案件需要根据不同的类型进行分流。在实践中,一些公司案件需要经过冗长的诉讼程序,这种时间的耗费,出现了原告得到胜诉判决但最终利益却被损害的情形,很多学者也呼吁公司案件进行分流。故本文拟就公司纠纷的类型化划分及其程序分流展开论述。在这种情况下,运用类型化方法对公司纠纷进行研究具有相当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故本文拟就公司纠纷的类型化划分及其程序适用展开论述,共分三章,第一章界定了公司纠纷的内涵,以及司法介入公司纠纷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限度,同时提出我国现在司法介入公司纠纷途径单一化的问题,说明公司纠纷对于多元化纠纷解决途径的需求。第二章根据公司纠纷对多元纠纷解决途径的需求,分析司法能够提供的纠纷解决的类型,即诉讼和非讼。在本部分中,对诉讼与非讼的区分进行分析,明确到底哪些纠纷适合于用诉讼或者非讼的方式解决。第三章就在前两部分的分析基础之上,将公司纠纷与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进行匹配。通过将公司纠纷根据其权利性质基础以及特点的不同进行划分,对适用何种程序进行理顺,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公司纠纷解决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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