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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又称估价权,该权利起源于19世纪美国判例法,是指股东大会做出对股东的利害关系产生重大影响的议案时,反对决议的股东可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收买自己所有的股份,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该权利实质是在考虑多数股东权益的前提下,采取补偿少数股东权益的措施,为其提供公平退出的途径,以最终实现公平与效率价值间的平衡。本文详细介绍了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的有关情况,分析了它产生、发展的历史原因,阐述了它的理论基础,同时对各国公司法上的这一制度的规定作了对比研究,最后对我国构建该权利制度提出了看法和建议。全文共分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的理论分析”。该部分主要介绍了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的内涵、特征、产生的背景、理论基础以及其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区别。第二部分“境外主要国家异议股东收买请求权规定的比较分析”。该部分对一些主要国家的该项权利制度从适用主体、发生原因、评估程序以及司法估价方法等方面作了详细地介绍与比较,在总结他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以期对完善我国该权利制度的制定有所助益。第三部分“我国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规定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的对策建议”。我国该权利制度的设立才刚刚起步,因而,该部分在分析我国该制度设计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针对性地提出我国该权利制度的立法建议和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