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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执法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制面临着困境。因此,本文的目标就是运用准司法原则对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制进行优化。通过引言阐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时代背景,分析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制存在的困境,进而引出本文的落脚点是准司法原则对反垄断执法主体和程序的规制。然后围绕“反垄断语境下的准司法原则”、“准司法原则的域外实践”、“我国反垄断执法的现状及问题”、“反垄断执法机制的准司法性规制”四个方面进行阐述。具体来讲:首先,关于反垄断语境下的准司法原则,学界有多种理解。笔者认为在反垄断语境下,准司法原则是指法律应当赋予反垄断机关准司法化的裁决身份,在此基础上反垄断机关应当通过准司法化的裁决程序对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决。据此,笔者探讨了准司法原则对反垄断执法的要求。主要包括:准司法原则是规制反垄断执法过程的基本准则,准司法原则要求反垄断主体具备准司法的裁决职权,准司法原则要求反垄断执法适用准司法的裁决程序。之后,笔者概括出准司法原则背后的两种法理意义。其次,以美国和德国的反垄断执法为例,对两国准司法原则的实践形式进行概述,总结出美国和德国准司法原则实践形式的不同机制和各自优势,并分析这些优势对我国反垄断制度的启示。再次,分析我国反垄断的现状,并提出反垄断执法存在的问题。我国反垄断制度是议事协调机构和具体执法机构并存的双轨制管理模式,是发改委、工商总局、商务部互相合作的多机构平行执法的模式。这样的管理和执法模式就容易出现执法主体不独立、不权威,执法工作不统一、不协调的问题。同时,由于我国反垄断执法体系建设不够完善,执法的程序也存在着缺乏规范性的问题。最后,准司法原则对反垄断执法的规制主要包括对反垄断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的规制。准司法原则对执法主体的规制措施主要是重新定义反垄断执法委员会的地位、职能,使其成为独立、权威的准司法机关。并且把发改委、工商总局、商务部分工合作的执法体系改变为反垄断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属机构进行反垄断执法的体系。以期解决执法工作不统一、不协调的问题。同时,通过构建准司法性的执法程序推动执法更加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