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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作为一种移植并大量借鉴于国外的刑罚制度,在我国还是一种新的尝试。要完全地与我国现有的刑罚制度相融合,需要不断的实践和探索,有关部门和学者们对于这一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关于社区矫正性质缺乏专门的论证,因而无法揭示社区矫正性质对制度设置影响。根据国外社区矫正发展的历史以及现状,可以得知社区矫正主要表现为刑罚种类和刑罚执行方法两种形式。在我国,关于社区矫正的性质的确定,存在分歧,主要还包括了“保安处分说”、“社会工作说”、“替代措施说”等观点。这些观点在认定社区矫正性质上都缺乏合理性。而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是刑种还是刑罚执行方法上。在我国,将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方法是符合我国的实际需要的,在理论上也是成立的。作为刑罚执行方法的社区矫正必然与原有刑罚制度发生联系。一般而言,社区矫正以刑罚的判处为前提,这实际上就界定了社区矫正的范围。不能够任意地扩展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以免滥用。而我国现行制度中将暂予监外执行纳入社区矫正的范围也是不合理的。社区矫正作为刑罚的执行方法还具有改善和实现刑罚功能的意义。在刑罚种类保持相对稳定的情形下,改革刑罚执行方法对于迎合刑罚理念的转变具有重要意义。在确定了社区矫正的性质以后,应当在制度设置上与性质相符合。我国现行的很多社区矫正制度中,存在着与社区矫正性质不符合的内容。应当设立统一的执行机关,不应将原本统一的刑罚执行活动人为地割裂开来由两个或多个主体实施。而社区矫正作为执行方法,不能够由法院决定实施,而应当由具体执行机关在对犯罪人进行充分考察的基础上决定实施,需要建立合理的程序对社区矫正的决定和实施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