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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源于海上保险制度,创立保险利益的初衷是将保险与赌博进行区分,其基本目的则是防止和减少在保险过程中发生任意侵害被保险人财产或人身的道德风险。随着保险的不断发展,保险利益逐步被确立为保险法律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世界各国的保险法律规范从不同角度对保险利益加以规定,专家学者从不同层面对保险利益进行研究,形成了不同的保险利益立法形式和保险利益学说,为保险利益的研究奠定了基础。在现代保险制度中,保险利益已成为保险的核心要素,是保险合同的法定生效条件,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一定时间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将无法获得保险金。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从形式到内容都做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但仍存在一定问题:对保险利益范围界定不明确、对保险利益主体的利益时段规定不甚合理、对保险利益丧失的法律后果以及转移的承继后果未做出规定等。保险利益立法存在缺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国保险立法起步较晚、保险相对人法律意识不强、复合型保险法律人才短缺、保险业发展方式不合理等都会对保险利益的立法产生影响。由此造成保险利益立法上的问题易于造成保险利益实用性上的欠缺,引起不必要的保险纠纷,不仅不利于保护保险各方的合法权益,而且无法充分发挥保险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基本功能。因而,需要进一步在立法上对保险利益的规定进行完善。实际上,完善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不仅能够有效避免和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而且有助于保险合同的顺利履行完成、有效维护保险各方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并且我国对保险利益的理论研究较为成熟,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保险利益的立法形式、内容和基本理论为我国保险利益的研究提供借鉴,加之立法者日渐丰富的立法经验,都为完善保险利益法律规定提供客观条件。因而,应当在立足于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基础上,以保险市场的现状为主导,对《保险法》中保险利益的范围、保险利益主体的利益时段、人身保险利益的认定形式以及保险利益转移和丧失的法律后果等问题上的进一步完善,使我国保险利益的理论研究更为全面、保险法律规范更为严谨,使保险利益的适用更具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