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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自助行为制度对于警务执法具有重要价值,既可以维护社会秩序与正义,并补公力救济之不足,又可以帮助警务人员在行使公权时判定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关于自助行为的判定,应当坚持"五要件说"。首先,行为人应当为保护自己合法的请求权,强调自助者"自己"的权利,排除了他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自卫行为划清界限;强调自助者应当具有合法"请求权";强调是具有强制力保护的"私法"上的请求权。其次,情况紧急有实施自助行为之必要。关于情况紧急的判定,是指受害人来不及请求公力救助,或者虽然请求了公力救助但却被对方拒绝或持久未与答复,自助必要性体现在如不在此紧急情况下实施自助,则请求权很难实现甚至不可能。再次,自助方法手段为保障请求权之实现所必需。行为针对债务人的财产或人身,如扣押债务人的财产、毁损其财产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等,方法手段应当为保障请求权实现之必需。又次,自助行为不得超越必要的限度。自助行为判定,对于动产民事自助行为中扣留、毁损、人身拘束,当然应把握"最小危害原则"即自助行为之主要要件为不可过当,所以依据最小危害原则,扣留一个动产便可以保全自己债权者,不得再扣押第二个动产;扣留物可以解决问题,则不可再扣留债务人身体;而且扣留可以达到债权之保全,则不可再对物进行损毁。自助行为不得违反法律道德。最后,自助行为后及时请求公权力的介入和处置。对于物的毁损,自助人无须申请公权力机关介入或者处置,但据拘禁人身或扣押财产,应及时向公权力申请援助,由公权力作出判断纳入公力救济的轨道。自助行为的适用应当注意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之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非法拘禁罪的界限,与绑架罪、抢夺、抢劫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界限。在警务执法中,应当充分运用自助行为理论,不仅明确自助行为的实体构成,并划清与相近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还要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将自助行为和平引入公力救济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