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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程序的设置对于当事人意志没有给予必要的重视,当事人对于诉讼程序和程序性事项没有足够的选择和处分的自由。而从世界范围看,各国都日益重视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强调当事人诉讼主体性的发挥。我国司法实践部门也进行了恢复性司法、社区矫正等新诉讼形式的探索。在此大环境下,有必要就当事人对刑事程序相关事项进行选择进而处分的权利予以探讨,以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诉讼利益。除去引言,全文由七章和结论组成。引言中回顾了我国刑事司法没有当事人处分权原则的历史:自清末首次修订刑事诉讼法开始,处分权原则就被排除在刑事诉讼之外,并成为刑事诉讼当事人与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最基本的区别。而随着世界性的刑事司法改革进程的推进,刑事诉讼当事人主体性地位日益受到重视,他们对自身诉讼利益的维护促使他们要求对诉讼程序和程序性事项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意见,并选择相应的程序。这种趋势,对中国刑事司法也产生了影响,刑事诉讼程序中需要引入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来便利当事人维护自身利益。第一章是对刑事诉讼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概述。探讨了选择作为权利的条件和刑事诉讼当事人范围的确定问题,分析了作为程序选择权根本动因的诉讼利益对当事人的意义,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刑事诉讼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含义并对其进行了性质分析。刑事诉讼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人民法院指导、审查下,当事人基于对自身诉讼利益的考虑,就可供选择的刑事诉讼程序及程序性事项进行处分、决定或者申请有权机关处理的权利。它具有程序性、法定性、有限性和互动性的特征。第二章对刑事诉讼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法理进行了分析。主张该选择权以程序正义为基础,体现了诉讼主体性理论、诉讼合意理论、诉讼经济理论以及和谐理论。其中还就诉讼效率与诉讼公正的关系问题进行了论述,主张一方面完善已有诉讼程序,保障诉讼公正的实现,另一方面在加强对诉讼当事人权利保护的基础上摸索提高诉讼效率的方法,同时将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的可接受性作为诉讼的最后落脚点。全文将和谐理论作为程序选择权的法理之一,是基于对刑事诉讼解决纠纷这一本质的认识,认为刑事诉讼程序应当实现当事人利益的平衡,而诉讼过程与结果的公正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第三章提出了落实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前提性理念,它们分别是:公权力诚信理念、刑事司法以人为本理念和诉讼平等理念。确立公权力诚信理念,是对当事人主体性地位的尊重,抛弃了公权力必然置于个人权益之上的传统认识,要求公权力在诉讼中严守诚信,避免对个人权益的恣意侵害。刑事司法以人为本理念,要求的是对刑事诉讼当事人基本权利和自由意志的尊重以及对诉讼当事人本性的正视。文中主张的诉讼平等理念实际包含了三个理念:有效参与理念、充分信息理念和合理协助理念。它们的目标在于增强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能力,促进程序正义的实现。第四章讨论了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保障性制度,主要包括了证据开示制度、律师制度、法律援助与被害人补偿制度。其中,证据开示制度的目的在于实现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信息充分;律师制度旨在帮助当事人获得合理协助;法律援助与被害人补偿制度主要考虑到国家和社会对刑事诉讼中弱势群体的帮助。第五章从宏观层面提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主张。建议更新刑事司法“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指导思想,将其只作为量刑原则。同时为了实现选择的价值,主张刑事程序的设置应具有多样性,既有规范且完善的刑事普通程序,又有多样的非普通程序,同时各程序之间还具有一定条件下的可转换性。此外,还主张设立程序选择权救济机制,以法官对当事人选择权行使结果进行审查和确认方式来落实证据排除和程序性制裁等救济措施。第六章和第七章分别讨论了完善被追诉者和被害人程序选择权的具体建议。由于刑事司法对当事人主体性的认识是一个逐步深入的过程,当事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诉讼利益表现为随着当事人权利的扩张日渐增加,因此以列举方式建议完善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内容无疑会存在遗漏和不足。但考虑到中国刑事司法现状中迫切需要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一些环节,文章还是就审前程序和审判阶段被追诉者的程序选择权进行了列举式建议,并就被害人在公诉、自诉问题,审判程序及程序性事项以及恢复性司法中的选择权进行了讨论。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是全文的结论,总结了前述引言和七章的内容,认为我国刑事诉讼应当确立并完善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这与刑事诉讼的国际司法潮流相一致,也顺应刑事程序重视当事人主体性地位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