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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医学和其他高新技术一样,是一把双刃剑。由于许多人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特殊性认识不足,特别是由于它在使用的目的、范围、对象上没有明确界定,因此带来了一系列伦理、法律及医学问题。而代孕作为辅助生殖技术的一种特殊类别,不仅集中了其他生殖技术所具有的问题,还引发了其他更多的争议。代孕的兴起,对于那些患有染色体疾病和不孕症女性来说,也许是有益的,至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其抚养一个孩子,特别是抚养一个具有夫妇一方基因的孩子的愿望。但是如果允许这种新行业存在下去,则可能使那些在经济上捉襟见肘的妇女沦为生殖奴隶、生命和人身权得不到保护、婴儿和子宫变成商品、传统家庭伦理关系瓦解、血亲通婚等现象的发生。本文写作目的在于揭露代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提出禁止代孕的必要性。本文通过对代孕的起因、现状,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进行剥析,得出代孕严重违背中国社会伦理道德与法律制度,更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为防止代孕在中国社会产生危害,提出应严格执行卫生部关于“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的规定;并完善相关立法,具体提出建立反代孕主体和相关处罚的立法设计,同时对相关权利人进行法律保护,以期减少代孕对社会的危害,恢复社会伦理道德应有的秩序与法律的平静。文章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对代孕的概念及类别进行介绍,并把代孕与传统的“借腹生子”、卖淫嫖娼、变相纳妾等违法行为作区别。第二部分是对代孕的原因与现状进行分析。该部分归纳代孕的主要原因,介绍了代孕者、社会大众及各国政府之态度,并对我国代孕现状及演变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是对代孕的定性作分析。该部分指出代孕行为违反我国社会之伦理与法理,违反我国计划生育的国策,代孕契约更是买卖人口的契约。同时还指出了代孕有可能给社会、他人带来其他问题的担忧。第四部分是防范代孕的立法建议。该部分主要从主体立法、实体立法、代生子女合法权益保护和近亲结婚的防治、其他受害人的权益保护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完善立法,防范代孕施害的建议。最后是结语,主要是对全文的总结和对代孕在某些国家合法化的担忧。本文主要和创新观点在第三、第四部分。第三部分从代孕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的代孕违法性的论证,到对代孕争议的解决,从对代孕危害防范的立法设计,到受害主体的权利保护,笔者都作了充分的论述。在论证代孕违法性中,笔者从生命人权、社会伦理与法理及代孕对我国现行法律的违反和破坏来支持论点。代孕实际上是亵渎生命,是道德沦丧的不耻行径;代孕这种生育行为不是生育权的表达,而是侵权的作为,更是对现有法律和政策的直接践踏;对代孕合同的违法性论证,剥去代孕的伪装,从形式层面上否定代孕的同时也揭露了代孕合同是买卖人口合同的实质。法的禁止并不代表代孕现象就一定会消失,不育者始终对自己的“生育权”念念不忘,保护代生子女和子孙后代的权益是禁止代孕行为的主旨,对无法禁绝的代孕行为产下的子女的法律母亲问题与代生子女本身地位问题仍要有最终的解决。代孕引发代生子女法律母亲的争议,使代生子女失去了完整的母爱,而实际上最恰当的母亲永远是分娩者。代理孕母拥有了法律母亲的地位,代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也因此迎刃而解,但其仍旧生活在近亲通婚的危险中,对近亲通婚的防范才真正让禁止代孕的工作趋于完善。代孕的开放带来的是一种灾难,法律必须从严禁止。笔者立足我国国情,比较详尽地设计了防范代孕行政监管体制,将代孕情节严重者与非法买卖、采集、提供、使用精卵、胚胎和其他人类基因物质的行为归为刑事犯罪,并给出了相应的惩罚幅度,且在保护受害者权益上也不忘给予充足的民事立法关怀。这在第四部分中都有详尽的论述。